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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1-28 22:46来源:从瑞 作者:上海米兰 点击: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江门市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珍稀、濒危的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台山市大襟岛至三杯酒岛附近海域,总面积107.477km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海域为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一切破坏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江门中华白海豚资源的保护和保护区的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活动。保护专项经费以省级财政拨款为主,江门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设立中华白海豚保护基金,共同保护中华白海豚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第五条 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本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对中华白海豚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中华白海豚资源。



  第六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的渔政、海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保护区管理处开展对中华白海豚相关的各项保护工作。



  公安、财政、环保、交通运输、工商、海事和航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第七条 加强中华白海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关中华白海豚的科学知识及救助措施,增强市民自觉保护中华白海豚的意识。



  第八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人工放流,建设投放人工渔礁,增殖水产资源,丰富中华白海豚的饵料。



  第九条 因防汛抗灾、灾害性天气影响等紧急情况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并向保护区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形消除后,想知道办理结婚证手续。应当立即退出保护区。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或者其他破坏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处和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在保护区周边进行重大建设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保护区管理处协商,经专家论证可能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或因误入港湾而被困的中华白海豚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保护区管理处处理;误捕入网的,应当及时放生;发现已经死亡的中华白海豚应当及时报告或送交保护区管理处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为对中华白海豚进行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以及为人工繁殖中华白海豚,必须从自然水域中获取种源的,依法向保护区管理处提出申请,由保护区管理处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特许捕捉证,并接受保护区管理处的监督。



  第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运输和携带海区野生的中华白海豚或者其产品。



  第十三条 禁止电、毒、炸鱼等危及中华白海豚安全或破坏其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保护区内进行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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