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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厦

时间:2011-11-28 23:47来源:圣斗士星矢 作者:大家乐超市 点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9-07-0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9-07-0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已经第7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HJ〗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厦门市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相比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本市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的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第四条 各高校参保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所在学校统一上解给地税部门。

  本办法实施当年的在校大学生,以及每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的9至10月份,由所在高校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在11月底前将上述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解给地税部门。

  第五条 大学生登记参保后,由所在院校统一向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相比看2011年离婚咨询。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生效,我不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并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元(含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元(含元)以上的部分,不满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元(含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或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就医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在异地或回原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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