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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5节 标题:司法赔偿的范围 法条内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司法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只要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最新劳动法全文。身份不明的”或者“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即可对其进行拘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胡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没有犯罪事实是指没有刑律所禁止的行对没有刑律所禁止的行为的人逮捕的,即是错误逮捕。因错捕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三、依照审判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再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刑事赔偿以特定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的工作人员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摧残人犯,造成其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武器。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6节 标题: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法条内容: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违法查封、扣押,主要是:1.扣押与案件外的财物。包括案外人的财产和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比一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2.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后,仍然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其财产。3.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后未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妥善保管财产造成毁损。追缴,指依法将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追回并上缴国家的行为。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罚金,是人民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罚金是以构成犯罪作为适用前提的,案件经再审改无罪,罚金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如果罚金已经执行,所罚数额应当退还受害人。没收财产,是依法将犯罪分子个人则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一旦案件再审改判无罪,没收财产就会失去存在的根据,如果财产已被没收的,应当返还受害人。 国家赔偿法 第3章 第17节 标题:刑事赔偿免责 法条内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照刑的; (三)依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想知道领结婚证的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