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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时间:2011-12-01 14:57来源:呼噜葫芦 作者:廾肀 点击: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2011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对互联网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



  (三)对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查验;



  (四)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检查和性能审核;



  (五)对国家安全技术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漏洞和窃密装置依法进行处置;



  (六)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向有关单位提供技术保卫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环境保护、外事、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协助;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发现技术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www.hnfzb.gov.cn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的建设项目;



  (二)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下列内容:



  (一)选址和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识别查验等弱电系统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发展和改革、商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审查;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不予办理立项、选址、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批准意见书;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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