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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讨论

时间:2011-11-24 19:16来源:迪拜的微笑天使 作者:葛磊 点击:
[摘要]自己有过错应否成为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之一,不断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并由此构成了两种互相对立的观念:“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首先对两种学说停止了扼要的引见和评价,然后对两种理论停止了分析,最终得出了“双重要件说”相较“单

[摘要]自己有过错应否成为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之一,不断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并由此构成了两种互相对立的观念:“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首先对两种学说停止了扼要的引见和评价,然后对两种理论停止了分析,最终得出了“双重要件说”相较“单一要件说”愈加合理和科学的观念。
[关键词]表见代理单一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
一、问题的提出
代理制度的产生,完成了行为主体与行为结果的别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才能得以扩张和延伸。但是,与代理制度相伴生的表见代理现象,却不时给代理制度带来不稳定要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特别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则过于准绳和笼统,招致了司法理论的不稳定性。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固然没有代理权,但因其与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存在着某种关系,使相对人客观上有合理理由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其停止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结果直接由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承当的代理方式。在目前的理论和理论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展的倾向,而且曾经形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结果。有学者以为:“表见代理义务曾经使许多企业堕入债务泥潭,成为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要挟企业生存的隐形杀手”。因而,理想需求我们深化研讨经济生活,进一步明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中,自己过错能否应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显然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对两种观念的引见
我国学者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不断存在两种近乎对立的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客观上具有差错为必要条件。即便被代理人没有差错,只需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关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亦即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作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独一特别要件,其主要表如今客观和客观两个方面:(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状况。(2)客观上相对人须为好心无差错。
“双重要件说”是基于批判“单一要件说”生长起来的。这一学说首先由著名学者尹田于1988年提出,其根本观念是,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须自己以本人的差错行为使第三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2)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终究“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哪个更为合理呢?笔者以为这主要是一个民法中买卖平安和公平的价值抵触与选择问题,应将其置于宽广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大背景中,从确认表见代理的立法目标与民法的根本准绳方面加以剖析。
三、比拟“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与“单一要件说”在应否以自己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这个问题上,观念截然相反,二者的分歧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上。持“双重要件说”的学者以为,“单一要件说”侧重于维护买卖平安和相对人的利益,而轻视自己利益,损及了公平准绳。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而持“单一要件说”的学者则以为,在自己与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作均无过错的状况下,双方利益呈现二律背反的矛盾关系,假如说牺牲自己利益维护相对人利益不公平,难道反过去牺牲相对人利益以保全自己利益就一定公平吗?两种学说的逆来顺受,实践上反映了二者在利益权衡和价值选择上的不同取向。
二是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上。持“单一要件说”的学者以为,如将自己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会限缩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对好心相对人的维护救济不利。他们以为,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除了由于自己的差错行为使第三人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外,还包括自己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合伙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或者代理人居于特殊位置(如遗产管理人)的场所,假如将自己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该种状况呈现时,好心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维护和救济。
应当说,两种学说都对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目的、自己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等问题停止了关注和研讨,关于指导立法和司法理论均具有严重的理论指导意义。 四、“双重要件说”的可行性
首先,表见代理以维护买卖平安为己任。采用“双重要件说”可能会形成好心第三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的表见代理在理论上是存在,在理论当中简直是不存在。为了避免相对人得不到救济的万分之一的可能而不惜形成被代理人理想的损失,这种做法或许不是错误的,但一定是非理性的。
其次,“单一要件说”与民法规则和肉体不符。无过错义务是一种加重义务,除非法律的明文规则,否则不适用该加重义务。对表见代理制度,立法上从未明白被代理人的义务性质,因而,不能认定被代理人的无过错义务。
再次,“双重要件说”在理论上限制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在理论中并不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在理论中,受权外观的存在,或处于被代理人的差错行为,或处于相对人的差错行为,或者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有差错。对比一下表见代理案例。换言之,只要被代理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对人置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才可能是“有充沛的理由”。可见,“双重要件说”减损表见代理的适用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
五、完毕语
从现行《合同法》第49条的规则看,我国立法采用了“单一要件说”。但笔者以为:这种观念让无辜的自己在无法控制、无法意料的状况下为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承当义务,既不合道理,也违犯了公平准绳。
综合来看,“双重要件说”更具合理性,因而,将自己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即契合风险义务分配的规范,有利于防止无权代理的发作,又合理的维护了自己利益与相对人利益,应该是我们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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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柳经纬.民法总论[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2]李召亮.表见代理——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J].中国资产新闻,1997, (12).
[3]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0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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