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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9-03-04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事实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想知道 公司法全文。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