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时间:2011-11-29 00:00来源:古庭月影 作者:魔术华尔兹 点击: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公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想知道收养协议样本。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河西区管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通过新建、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新职工较多的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周转性过渡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内为主,可根据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不符合租赁廉租住房条件,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新就业的人员以及在三亚有稳定职业并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认定标准、配租方案,由单位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组织配租。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套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三亚市无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三)两人(含)以上家庭申请,家庭收入符合三亚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中等或中等以下收入线标准;单身人士申请,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在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下;

  (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除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

  (五)外地来三亚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具备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连续在三亚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人民政府指导价管理。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