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6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B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并非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我公司使用涉案软件并未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亦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B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6日前向B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九万五千元整; 二、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B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七十二元),由A(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已交纳),由B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七十二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 ○ 九 年 三 月 九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