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银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十元钱,而且是硬币。张某非常失望,十元钱也没拿就转身离去。张某成立犯罪中止、未遂还是既遂?为什么?
属于不能犯的未遂,是对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 1 不构成既遂 因为没有拿钱,所以客观方面没有损害结果,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既遂构成要件 2 不构成中止 中止是自己主观放弃犯罪,是能够继续犯罪或者可以达到想达到的危害结果而不在继续实施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张某不时主观自愿的放弃,而是由于钱太少这个客观的情况使他放弃。 3 构成未遂 因为此时是属于张某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他误认为银行的保险柜中会有很多钱,而事实恰恰相反,以致于张某根本就不能得逞 这个属于刑法理论问题 司法考试中也有很多一样的题目 如 想强奸,脱掉对方衣服后发现是男性等
张某成立犯罪中止
是犯罪中止 因为是因内因造成犯罪未遂的,如果是外因造成则为犯罪未遂 如果拿走钱,则为既遂
我认为应是犯罪既遂。我不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张某主观有犯罪的故意,其次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已经存在了危害结果(保险柜已经打开),没拿到钱的原因是觉得钱少。并不是因为有悔过的意思而主动中止犯罪。而且他实施犯罪的场所是特定场所。
属于犯罪既遂 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 主观方面:存在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的动机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已打开保险柜,存在危害结果 盗窃罪本是就是行为罪,符上述的要件即是既遂,不是以其是否达到结果为标准的。
犯罪既遂,已经发生法定危害结果,只是由于钱少没拿,并不影响定罪。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并有效制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遂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这里显然不符。
个人认为属于犯罪中止 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消极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犯罪中止有两种分类: (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预备中止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之后的犯罪中止 (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 积极中止是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 因此,本案属于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消极中止
补充一点 盗窃罪的既遂中应该包括构成本罪的数额(也就是立案标准的数额),数额都不够,怎么能构成盗窃罪还既遂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