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公司普通职员,乙,普通家庭妇女。 甲乙为普通朋友关系,但甲对乙称自己为政府工作人员,乙委托甲为其亲属找工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此共给甲,现乙方报案,称甲方诈骗,这是否构成诈骗罪呢,如果甲方现在把钱退还给乙方,是否可以撤案呢 诈骗罪一般是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个人犯罪,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1996年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该案属于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应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才是。 够成诈骗 可以起诉 如果甲当初有非法侵占财物的主管故意,则涉嫌构成诈骗罪;甲方退还所收取的元,并不能因此就可以撤案,是否撤案得由办案机关决定。 是招摇撞骗罪啊刑法279条 如果已经报案了 不能退 因为是刑事案件 不过可以说自己报假案 退钱只能减轻处罚 不可撤案,而且也不是诈骗罪,是招摇撞骗罪,骗取较大财物按照诈骗罪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