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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二)

时间:2012-01-30 01:58来源:☆暮翊☆ 作者:画手手手 点击: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二)辩亦有道--谈刑事辩护的体会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律师们以他们的专业技能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律师行业的作用已逐渐被社会
刑事案件辩护技巧(二)辩亦有道--谈刑事辩护的体会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律师们以他们的专业技能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于社会,律师行业的作用已逐渐被社会大众认识。但是,与律师热衷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形势极不相称的是,在维护人的尊严及社会公正的刑事辩护业务里,律师的参与却呈日益萎缩的趋势。据《中国律师》的数据,北京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由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现在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只有30%。在为数不少的案件中,遭受了不公正甚至是粗野对待的弱势群体难以得到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他们感受不到应当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的公正对待和有效保护,而走向了报复社会的极端。众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不愿涉足甚至噤若寒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针对律师的各种可见或不可见的羁绊。关于这方面的种种困难、原因及建议已有众多论著,笔者不想在此赘言,本文只是结合笔者所办的案件与刑辩律师同行一起探讨,既然改善执业环境的进展犹如蜗步,如何才能采取灵活、有效的作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法律的公正处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一、办案情况简介犯罪嫌疑人梁某,应另一犯罪嫌疑人王某要求,委托他人私刻了某公安分局户口专用章等六枚公章,用于伪造有关单位的收据等,梁某按每枚250元向王某收取刻章手续费。之后,王某持有关伪造的文件,虚构不同事实,引诱多名受害者支付购房款、有关费用款共40多万元。公安机关分别对梁、王二人进行拘留并侦查后,认定二人为同谋共犯,以二人共同涉嫌犯诈骗罪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律师接受嫌犯梁某亲属的委托后,为梁某提供法律帮助,在查阅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会见并询问梁某、掌握充足的事实根据后,向公诉机关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阐明事实、剖析证据,经过努力,使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变了案件原来的定性,以梁某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起诉,从而使嫌犯得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这是一个成功的律师辩护案件,体现了律师勤于维护嫌犯的合法权益,以灵活的手法和务实的作风,积极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共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二、办案的具体做法1、针对公安机关对梁某案件的侦查定性,承办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不同意见:嫌疑犯梁某的行为只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公章后转卖他人,并没有与涉嫌诈骗的王某进行共谋。律师从法理上和法律条文上阐析了梁某的行为不具诈骗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指明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在主观方面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的特征;而梁某却不具备上述特征,不能与王某构成共犯:(1)梁某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为王某私刻公章目的是赚取王某的"手续费"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2)梁某为王某私刻公章,伪造收据后,其犯罪行为已经终止,王某是否持之去实施诈骗、结果如何均不得而知;(3)梁某所获非法利益仅1500元,是王某实施诈骗前支付的私刻公章的"手续费"而非诈骗后共同分得的赃款;(4)从情理上讲,如梁某知道王某以其私刻的印章和伪造的文件骗取到40多万元后,其要求得到的不仅仅为1500元而是若干万元。因此,无论从犯罪目的、行为方式、获取的非法利益的时间和数额来看,梁某都不符合与王某构成诈骗罪共犯应具有的特征。按照刑法人当其罪的原则,梁某的行为只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而非诈骗罪共犯。2、律师据理力争,为嫌疑犯争取法律的公正审判。明确了案件事实后,承办律师为争取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审判不遗余力。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左右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公诉机关对梁某以涉嫌诈骗罪起诉,梁某将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某如受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指控,则可能受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案如何定性将直接关系到年轻嫌疑犯的正确改造。律师掌握了有关事实材料后,在侦查阶段就多次主动将有关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进行多次口头交涉;在公安机关坚持以涉嫌共同诈骗将梁某一案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后,律师仍未气馁,继续向检察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多份,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更深刻地阐述分析案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终于使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变了原先案件的定性,以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办案体会这是一个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诉前交流、共同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的成功例子。这不仅使社会有关人士巩固了对国家法律的信任,而且使其他律师同行透过案中承办律师灵活、有效的工作看到了成功的希望,增加了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信心和弘扬正义的勇气。本案并不复杂,律师不需要作太多的调查取证也可辨别案件的性质,但要真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说服侦查、公诉机关改变案件的定性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些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违规办案,致使案中嫌疑犯承受无端的指控,案件的承办律师想要改变与事实差异巨大的指控尚举步维艰,甚至出现侦查机关为维护自己的权威,将不同意控告观点,提交不同证据的辩护律师以涉嫌伪证罪加以缉拿的不少例子,更勿论本案中有密切联系而较难区分的两个罪名了。为此,本案律师的经验是,可以灵活地采取一些自我保护的做法,以避免落入作伪证的嫌疑。律师回避了自主取证,只是在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查找疑点并搜集支持己方论点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梁某在会见律师时的陈述作为证据,利用刑法学的理论来说服公诉机关。并且这种说服不是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打公诉人一个措手不及(笔者认为这是众多因伪证罪被捕的律师通有的一个特点),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的正确观点甚至将取得的与控罪相反的证据告知公诉机关,便于公诉机关正式起诉前查证核实并正确处理,避免了庭审中控辩双方斗个你死我活,毕竟,双方都希望案件能依法正确处理。这样做,就易于使侦查或公诉机关改变原来的看法,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从而使案件处理沿着正确处理的方向顺利进行,最终取得对委托人有利的结果。由于现实中刑诉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公诉人自身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凭借国家权力维护自己控诉观点的优势,并努力取得与己方观点一致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这样,如果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尚未被公诉方掌握的辩护证据肯定会令公诉机关既定的思路遭到有力挑战,因而也是最容易招致大忌的。其实,如果抛开法庭之上的简单胜负,从查清事实,还其本来面目的角度出发,律师应该考虑将那些"敏感"证据或争议的观点在庭前与公诉机关交流,利于其根据情况予以查实,并及时调整控诉观点。正所谓"辩亦有道",为委托人辩护不一定非在法庭上,只有采取正确的策略,律师才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是一项思维严谨、复杂又不失灵活的律师业务,众多的名律师都曾在刑事辩护中展现自己的业务素质从而脱颖而出。在法庭上根据法律侃侃而谈,以严密的逻辑将己方的观点逐一娓娓道来,这是许许多多律师的设想。在实践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仍然存在着种种阻碍,特别在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虽然如此,肩负着法律正义的使命,律师仍然要积极、勇敢地从事刑事辩护,并在实践中交流、总结经验,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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