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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仔细看下面案例!(注意细节):
案例:刘某(男)与王某(女)系同居关系,两人一起居住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后来刘某的一个朋友到某公司上班,由于该朋友做的是会计工作,公司要求房屋抵押担保。在没有王某亲自写的证明或者说授权书的情况下,刘某拿着王某的房产证复印后帮朋友做了担保。整个过程中王某并未参与,也未在担保书上签字,按手印(刘某代签王某名字)。该朋友后来贪污钱款逃跑。请问:
一·刘某是否具有代理权?
二·刘某和王某的关系是否形成表见代理(注:未办理结婚证,只是同居)
三·刘某是否才是该合同的行为人?
三·有法律依据的授权包括哪些形式?
四·如公司起诉王某,综合所有情况,王某会承担全责吗? 1、刘某没有获得授权委托,不具有代理权。二人没有结婚,其关系不可能形成共有财产,所以抵押物的产权属王某,未经委托授权刘某没有代理权。 2、是否形成表见代理主要看王某的行为是否导致善意方认为刘某有权代理,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你所说的情况,个人认为尚不能形成表见代理,刘某担保时所持的只是房产证复印件并非原件,签字也是刘某签的王某的名字,如果王某并没有在担保时在现场的话,对方明显缺乏基本的核对,而王某本人并没有做出导致对方误解的行为,所以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但具体情况要看法院的裁量,因为这并没有绝对的界限。 3、如果形成表见代理,王某负有合同行为人同等的责任,如果不形成表见代理,王某如果对刘某的代理不予追认,可以撤销合同,刘某就负有对合同对方的赔偿责任。 4、有法律依据的授权,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授权,口头授权的话需要有确实可以认定的证据,如见证人等,以免发生纠纷,一般都采用书面的授权。 5、如公司起诉王某,如果判决表见代理成立,王某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同时可以向刘某要求相应的赔偿,如果表见代理不成立,王某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就楼下的意见,我觉得刘某如何向对方证实同居关系,并使对方相信的是个问题。。。。当然具体要看举证情况了。我个人认为对方签约时对代理授权的最基本的核对是明显缺乏的。 支持楼上 仅是第二点不敢苟同 表见代理与无效代理区别是在于是否能够是善意第三人相信其代理权,刘某与王某虽未结婚,但基于同居关系,应该有足够理由使第三人相信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