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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当得利是否应该归还?

时间:2012-01-31 13:38来源:海之梦 作者:临池柳 点击: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联商厦服装部的一名营业员。在2008年11月19日我在紫澜门顶班(紫澜门早班营业员休息,所以我顶班)。在中午2时来了两名顾客。其中一名指着女模上衣问多少钱。由于女模身上穿了两件衣服,当时粗心不知怎么的就抓着毛衣的吊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联商厦服装部的一名营业员。 在2008年11月19日我在紫澜门顶班(紫澜门早班营业员休息,所以我顶班)。在中午2时来了两名顾客。其中一名指着女模上衣问多少钱。 由于女模身上穿了两件衣服,当时粗心不知怎么的就抓着毛衣的吊牌说:528.00 。那名女顾客试后也满意,我当时在528.00元的价位上打了8折并折去了零头 即400元整给它开了票。 在晚班营业员接班时,我才发现我买错了衣服,原来所售的那件衣服,零售价是:1099.00元 。 天哪,我着急的在商厦内急忙的寻找,终于在三楼找到了刚才的那名顾客。在我说明情况后,并且在得知衣服的原价后。 它们的态度是:衣服是多少钱它们不管,它们当时是400元所买的,就是400元,不管,买错了是你营业员的事,不关它们的事。想加一分钱门都没有,想还衣服,更别提了。 还更加不要脸的向我索要什么补偿:说什么,我说的事,影响了它们的购物心情,担误了它们的时间。 区区几百元我少了它,我并没有失去什么,它们得利了,其实也发不了什么财,只是气愤难平,我买错了,不买给你还不行吗?为了得到哪区区几百元钱,不顾自已的形像公共场所 耍尽泼妇 刁蛮之才能 。面对这种无耻、非人类 我只能自认倒霉。心里悲凉,无人能体会。 唯一值的庆幸的是: 损失的只是几百元而已 如果是上万的话,我想我死的心都有了。 想问:对于不当得利的话是否该归还呢?如果当时我报警的话,归还的可能性大不在呢?
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构成和效力 作者:新起点司法考试 文章来源:新起点司法考试 点击数:361 更新时间:2007-11-20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由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为要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一)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所谓获得财产上的利益,论表见代理。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如: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等。财产的消极增加,如:本应支出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等。 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民事行为,如因履行行为归于无效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等;还可以是自然事实,如甲家的苹果树上的苹果落到乙家院子里。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 (二)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与取得利益对应,也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消极损失)。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因果关系有多种含义,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采取非直接因果关系说的观点,即获得利益的原因事实不必与受到损失的原因事实相同,只要社会观念认为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有牵连关系,就可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不一致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 (四)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获得利益,使他方受到损失,也不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没有根据、取得利益时有根据但嗣后根据消灭两种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不免除返还义务。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如果善意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从而使得利益不存在而减免返还义务时,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负返还义务。 《民通意见》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因为这是一件民事纠纷,数额较小,报警也无法立案,但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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