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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与某个体商户华某自2005年始就有业务往来,在2007年4月份,电子公司与华某对帐的时候,发现华某尚有货款未支付,即向华某信追讨。华某拿出一些由黄某(电子公司的员工)签名的收帐证明,以前一直由黄某收取。因此华某拒绝支付。可是电子公司说黄某已经不是公司员工。请问这是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该怎么处理? 如之前一直由黄某签收,电子公司也予以认可,则华某有理由相应黄某的行为代表电子公司。电子公司应在黄某离职后及时告知华某,如未告知,应是表见代理 黄某曾是电子公司的业务员,原来一直由他收货款,他辞职了,你没有收到电子公司的通知,并有理由相信他有代表公司收货款的权利,符合表现代理。 看具体情况。例如电子公司有没将黄某辞职的情况告诉大家,黄某收帐时有无出示有关凭证 构成表见代理。你可事后向黄某追偿。 这属于表见代理,公司可以向黄某追讨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属于无权代理。可以起诉个体户。 如果黄某的行为足以让对方相信其代表的身份,可认为表见代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