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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别与联系点

时间:2012-02-01 02:37来源:郑策 作者:新怡 点击:
1、绑架罪的行为逻辑结构:为了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实行绑架行为——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要求——第三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达成行为人要求的其他目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或实现要求的目的。 2、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
1、绑架罪的行为逻辑结构:为了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实行绑架行为——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要求——第三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达成行为人要求的其他目的——行为人取得财物或实现要求的目的。
2、抢劫罪的行为逻辑结构:强制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从上面两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来看,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两罪的区别。绑架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第三方(比如说被绑者的亲属)对人质的安危的担忧,向第三方提出非法要求。我不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劫罪中,行为人是直接向被害人提出非法要求的。
简单的来说就是绑架罪针对的是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抢劫罪针对的是被害人本身。如果绑架后直接向被害人要求财物的就只定抢劫罪。如果绑架后向被害人亲属要求财物,又直接抢取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的,那可以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笔者认为,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抢劫行为并不要求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即使二者不具有同一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在一般人看来,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的安危能够使财物占有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抑制反抗行为,仍然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从而构成抢劫罪。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绑架行为与勒赎行为两个环节,其中绑架行为是指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勒赎行为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不法要求。绑架罪中的绑架行为孤立来看,应当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即控制人质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使人质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短时间或瞬间性控制人质,不符合绑架罪中绑架行为的特征。短时间或瞬间性控制人质,并且当场向人质以外的财物占有人勒索财物,不构成绑架罪而成立抢劫罪。

    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来判断成立抢劫罪或绑架罪,也不能以是否当场取得财物来判断成立抢劫罪或绑架罪。在暴力、胁迫行为指向的对象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而又当场实现劫取财物的情形时,如果使用暴力控制人质时间较短,当场劫取财物的,应当成立抢劫罪;如果使用暴力控制人质时间较长,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即使在行为的当场取得财物,也宜认定为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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