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组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也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犯罪,通称犯罪集团,是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组织结构,指各共同犯罪人的之间结合的方式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各种各样的,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研究共同犯罪的形式,一方面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另一方面也可分清不同形式中的各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区别对待,做到罪刑相适应。 一、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 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1)二人即可构成,有别于集团犯罪的三人以上的人数要求。(2)为实施一个或几个犯罪而临时勾结成伙,完成犯罪后自动散伙,有别于集团犯罪的稳固性。(3)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特殊的组织形式,有别于集团犯罪的组织性。(4)共同犯罪人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的状态,这点有别于聚众共同犯罪。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但刑法第25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明显包括了一般共同犯罪。 (二)聚众共同犯罪 认识聚众共同犯罪,首先必须明确聚众犯罪。顾名思义,聚众犯罪是以“聚众”的形式实施的犯罪,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而实施的犯罪,具有参与人数的复杂性,行为的多样性、同向性和公然性,后果的严重性。聚众犯罪是多人参与,但并非都是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犯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都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这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也即聚众共同犯罪。第二类是只处罚首要分子,或者说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可言,首要分子一人成立单独犯罪,-若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则由他们构成共同犯罪,其他参与人员不构成犯罪,这实际是前述的一般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就只有首要分子才成为该罪的主体。 (二)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也称集团犯罪,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以犯罪集团为其组织形式。认识集团共同犯罪关键在于认识犯罪集团。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在人数上必须为三人;有较完备和固定的组织,首要分子明确,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其形成一般都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目的明确;危害严重,一般实施较重大的犯罪,活动计划周密,易于得逞,而不易被侦破。犯罪集团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 犯罪集团按组织严密程度来划分,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重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特点是成员众多,组织严密,等级深严,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以暴力作后盾,或直接采用帮派形式,或以公司等作掩护,对此应坚决依法打击。一般认为在我国境内还不存在组织更为严密、稳固的黑社会组织。 认定犯罪集团时,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的界限,应正确认定犯罪集团的性质,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之罪定性,对犯多种罪的犯罪集团应按其主要之罪定性。例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对其应该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犯罪团伙一词,但对其具体含义却意见不一。对犯罪团伙与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关系有多种看法,有人认为犯罪团伙介于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之间 ,有人认为犯罪团伙即犯罪集团,还有人认为犯罪团伙是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的统称。将犯罪团伙作为一种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认为犯罪团伙仅指犯罪集团,又与司法实践不符,所以将犯罪团伙看成是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统称更为合适,也与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含义相符。在实践中处理犯罪团伙时,符合犯罪集团的,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的,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二、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共同犯罪的形式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所形成的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几个人共同实施,当几个人共同实施时,就是任意的共同犯罪。这种犯罪不以多数人共同实施为必要,判定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依具体实施的主体人数而定。任意共同犯罪犯罪是刑法总则规定的,刑法总论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也主要指任意的共同犯罪。实践中处理任意的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的条文和刑法分则中的有关犯罪条文定罪量刑。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一个人是不能实施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对于这类犯罪,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理论将必要的共同犯罪分为三种: 1.对行性共同犯罪,又称对向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如果缺少一方的行为,另一方的行为就无法进行,其主要的特征是双方的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重婚罪,必须存在缔结第二次婚姻的主体双方,又如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以行贿行为的存在为条件。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行性共同犯罪又有三种情况:(1)行为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重婚者和相婚者都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在贿赂案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两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都不相同。(3)只处罚一方,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贩卖毒品罪中必然存在买方和卖方,但刑法规定只有贩卖者才构成此罪,购买者不构成犯罪。对于这一问题,国外有刑法理论认为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将购买者作为贩卖者的共犯处理,对此观点还存有激烈的争议。基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可以推断立法者认为购买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没必要套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要件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通谋指二人以上用语言、文字或行为互相交流犯罪意思,就犯罪的性质、目标、方法、时间、地点、分工等事项进行谋议,策划犯罪的行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已对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已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又称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一般来说,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由于策划周密,比较容易得逞,危害性较大,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由于其共同故意的形成时间的特殊性,对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及其范围的认定与处罚存在一定难度。其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继承的共同犯罪。所谓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没有疑问,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则尚有争议。例如,甲以抢劫的故意暴力伤害丙后,乙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加入进来,取走了丙财物,甲、乙就构成事中的共同犯罪。如果甲的暴力致丙死亡,乙是否承担抢劫致死的后果?国外刑法理论对这一问题的通说是乙不承担致死的责任,我国刑法理论对此少有研究。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简单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又称共同正犯或共同实行犯。我不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简单共同犯罪,除了主体上要求二人以上外,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也有要求: 1.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实行行为,即都实施了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他们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时,是实行行为,分开来看各自也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如果其中一人实施的只是教唆或帮助行为 ,则不是简单的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的表现有以下几种:(1)共同实行同样的实行行为,如甲、乙共同殴打丙致重伤。(2)各人实行不同的实行行为,这一情况存在于复行为犯中,如甲、乙共同抢劫,甲持刀威胁,乙取走财物,两人构成抢劫罪的简单共同犯罪。(3)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实施实行行为。如甲、乙相约进入宾馆房间进行盗窃,甲盗走丙旅客的财物,乙盗走丁旅客的财物,事后共同分赃,则甲、乙构成盗窃罪的简单共同犯罪。 2.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有共同实行的意思,即各人不仅有自己实施实行行为的意思,而且有互相利用,补充对方的意思。 对简单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是仅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如甲、乙二人相约举枪杀丙,甲未击中,而乙击中致丙死亡,则二人都应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不能只由乙一人承担杀人既遂责任,而认为甲是故意杀人未遂。(2)区别对待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前提下,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处罚,同时要考察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罪后的态度,进行区别对待。如上例中,丙的死亡结果是由乙的行为实际造成的,故应对甲与乙区别对待。若甲悔罪表现较好,则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因此对乙也从轻处罚。(3)罪责自负原则,即各共同犯罪人只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负责,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又实施了别的犯罪,则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负责,其他人不用对此承担责任。 复杂共同犯罪,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帮助、实行等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分工职责各不相同,有的是教唆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有的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有的直接实行犯罪,但不论分工如何,他们在主观上必须有意思联络,知道有人在与自己互相配合,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在复杂共同犯罪中产生了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的区分,在处罚时,按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以主犯、从犯、胁从犯论处。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这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的。一般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即前述法定形式中的一般共同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往往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而临时纠集在一起,当犯罪实施完毕后,便解散而不存在了。特殊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也即前述的集团犯罪。 特殊共犯是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一般共同犯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组合,具有及即时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