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X诉A区建设局为王X立颁发房屋建筑许可证一案,不服A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的房屋与被上诉人曹X云丈夫王X立所有房屋均位于A区菜王新村X号楼X号,王X立1997年、1998年申办上诉人所在房屋之上三层建筑许可证时,看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王X应当知道该建筑许可证的存在及其内容。上诉人王X因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其诉权不知道起诉期限,按照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日即2000年3月10日之前,其起诉期限已经届满。上诉人至2008年8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听听犯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应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00九年 三 月 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