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人共谋入室抢劫模中学留守教师,甲翻入室内,持刀威胁教师丙,让丙摘下手表,丙不同意,甲说 可以,但是你要脱下衣服让我看,丙依然不同意,甲持刀威胁,丙无奈,只能脱下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你可以穿衣服了。甲在丙穿衣服之际把丙的手表拿走,后和乙碰面,乙拿手表换了1000元,与甲平分500~ 往年真题,网上搜搜看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1分)。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1分)。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1分),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1分);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1分)。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1分),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分)。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1分):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1分)。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1分);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1分)。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1分)。一方面,学会诈骗罪。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1分);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1分)。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分)。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1分)。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1分)。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分)。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1分)。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1分)。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1分)。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1分)。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1分)。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1分)。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1分)。 按抢劫算。 按照抢劫罪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