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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碰到的一个案子:甲是某国税局的电工(不是正式编制的),他冒用单位名义多次到一五金商店购买电线等材料共三万元,是赊帐的,在<材料清单>的领取人上签了名,(清单上列了各商品的价格和金额),随后把这些买来的一部分材料卖到废品收购站,得款7000元用来还赌债.五金店老板多次催他还款他都以国税局还未给钱他为由拒绝.后来他干脆离职到外,五金店和单位领导找他其都拒绝接听直至把手机停号.被捕后甲表示筹款还钱,不久后由其妻把货款还清.
〔讨论〕:请问甲的以上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或是其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仅指经济合同<书面合同>还是包含口同合同?) 合同诈骗特指书面合同。并不包括口头合同。 那甲并不是国税局的负责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没有因公务而受国税局委托,所以,他并不能代表国税局。买卖双方应是五金店和甲,只是甲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什么叫表见代理。骗取了公私财务。所以应该是一般的诈骗罪。 从例中分析,甲应该是经常赊帐并还款,双方较熟悉,五金商店实际上是与国税局作买卖,否则五金商店不可能赊帐给他个人三万元材料。 因此,甲的行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包含口同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