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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问题

时间:2012-02-20 06:00来源:葉子 作者:夏之恋雪 点击:
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乙代为保管,乙又突然间因急需用钱,谎称该摩托车是自己的,并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以合理价格取得。后来甲回来之后要求丙返还摩托车,遂发生纠纷。本案中,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我先说说我的看法:首先处分
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乙代为保管,乙又突然间因急需用钱,谎称该摩托车是自己的,并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以合理价格取得。后来甲回来之后要求丙返还摩托车,遂发生纠纷。本案中,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我先说说我的看法:首先处分权使用善意取得,所以丙取得该摩托车合法有效,即摩托车现在该丙所有,甲物权要求返还,只能要求乙赔偿(这一部分应该是没问题的),既然丙都按善意取得制度合法取得了摩托车所有权,所以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这部分对吗?) 主要是想问这种情况,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有效,还是无效,但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车船飞行器属于特殊动产,其权属由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颁发产权证书,即使没有产权证书,在行车证上也清楚地表明车主是谁。案例中,丙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误以为是乙的摩托车,而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以此取得财产所有权,甲完全有权请求丙返还自己的摩托车。
1、你的分析是正确的。 2、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且合同已经履行,丙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是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摩托车的所有权。 3、甲只能向乙主张权利,因为乙侵犯了甲的财产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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