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没几天了 只能抓重点了 请大家有的给说说比如
第二章是重点,要考得很多,其中第一节和第四节是重点的重点。
第三章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做为多选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撤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第四章里的第一节要看。合同解释的七个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是重点,第二节做为论述题或简答题准备。第三节可能会考案例。第四节是重点,表见代理要好好看看。第五节也是重点,主要是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第六节看看就行
第六章里的第二节是,第三节,第四节都是重点。第七章的第三节。第八章的第二节,把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做为重点看。第九章合同解释的概念和特征是重点。第二节合同解约的条件做为大题来准备。第十章第三节是重点。
我要婚姻家庭法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公司法的重点 串讲 好的话在加分 就这几天 多谢先 合同法的我有了 正在看 哇塞 真不容易 帮你 找到一个宝贝 这上有个章的串讲笔记 好好复习我 我也是自考生 不过我是自考会计的 不多说了 为你祈祷了 好运ing~~ 呵呵呵,我是法本毕业的,如果在北京你去民族大学,据说那里有个串讲班不错,和我同住的在考生说的,不是广告哦。你先打听一下,免得说我是托 婚姻家庭法笔记1(要点) 要点 婚姻家庭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其基本属性 与婚姻家庭法有关的成文法源于战国时代。 在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即配偶死亡 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 离婚。 在美国合法的婚姻有三种形式,法律婚(民事婚) 习惯婚 宗教婚。 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尝试是在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时开始的。 夫妻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另一方诉诸离婚的理由,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应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责任。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是:少生 优生 优育和适当地晚婚晚育。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生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当代社会,家庭是唯一的实质性的亲属团体。 我国以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基于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当代各国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 姻亲和配偶。 计算姻亲关系亲疏远近的亲等方法,主要有罗马法和寺院法两种,其中罗马法亲等方法较为科学,并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配偶应结婚而发生,因一方死亡而终止;自然血亲应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应法律行为而发生,因死亡或特等法律行为而终止。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要求是,婚姻主体必须互为异性 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婚姻登记的程序是: 申请 审查 登记。 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司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六礼为:采纳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迎亲,其中纳吉为最主要的程序。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包括民族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对法定婚龄一般都做了男20周岁,女18周岁的变通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婚姻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 请求婚姻无效的诉讼,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时间为一年内,请求权人为当事人。 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中国古代离婚可概括为四中方式:七出 和离 义绝 呈诉离婚。 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精神。 假离婚 骗离婚的法律后果,即婚姻登记机关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可处以(200元一下)罚款。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感情已破裂。 现代亲权制度,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法律强调的是,父母行使亲权是权利和义务是的统一,亲权不得任意抛弃。 亲自关系分为两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 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婚姻家庭法笔记2(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学 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 法律关系与此有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婚姻 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妇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 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 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 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结婚自由 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结婚自由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部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 欺骗 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 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的决定 达成离婚的协议和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经破裂 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同结婚一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办婚姻 是指婚姻关系以为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 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 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 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重婚 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 发生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虐待 是指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 折磨 摧残,使其在精神上 肉体上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 恐吓 冻饿 患病不予治疗 限制人生自由等。 遗弃 是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 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计划生育 就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亲属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加以调整的基于婚姻 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些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家属 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为。 家庭成员 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配偶 即夫妻。 血亲 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 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 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姻亲 是指婚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 亲系 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直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旁系姻亲 包括旁系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旁系血亲和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 父系亲 是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母系亲 是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女系亲 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长辈亲 是指高于自己辈分的亲属。 同辈亲 是指与自己辈分相同的亲属。 晚辈亲 指低于自己辈分的亲属。 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属关系的重复 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个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亲属身份行为 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婚姻的成立 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掠夺婚 掠夺婚亦称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结婚形式。 有偿婚 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 无偿婚 是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 聘取婚 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支付聘金 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方式。 共诺婚 是指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婚约 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结婚合意 是指当事人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法定婚龄 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 禁婚亲 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 无效婚姻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法结合。 可撤销婚姻 是指以成立的婚姻关系,因缺乏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事实婚姻 指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 婚姻效力 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体制主义 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应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夫妻别体主义 或称夫妻分分主义,即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配偶身份权 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统称。 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 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表见代理论文。或所作出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分别财产制 它是指夫妻婚前 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 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婚姻终止 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离婚 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七出 有称“七弃”,是指礼法规定的丈夫“出妻” 夫家“出妇”的七条理由。 协议离婚 亦称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 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扶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 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亲权 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子女 是指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是没有亲权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继子女 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 是指母之后夫或夫之后妻。 赡养 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抚养 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顾。 收养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寄养 是指父母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直接抚养子女时,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的行为。 收养协议 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收养公证 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公证证明。 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后果。 收养的解消效力 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 收养的无效 是指以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扶养 法律意义上得扶养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得抚养是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得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 生活上相互扶助照的得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中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定性。 生活保持义务 又称共生义务,通常是指发生与夫妻之间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维护家庭共同生活而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条件供养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是一定范围的亲属由身份关系派生出来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其承受能力而依法承担的潜在性义务,它是有条件的,以不改变义务人相当之生活水平为前提的。 扶养顺序 就是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为数人时,法律所确定的履行扶养义务行使扶养权利的先后顺位。 监护 是指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发生的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予以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 监护人 依法监督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时监护人。 被监护人 受监护人监督 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 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 是按照法院或者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产生的监护。 监护设立 又称监护人的确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指定,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护人的程序。 监护终止 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监护的撤销 是指应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或者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实施不法侵害,继续保持监督关系显然对被监护人不利,被监护人的其他厉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资格。 涉外婚姻 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 涉外结婚 是指我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涉外离婚 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 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 区际法律冲突 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婚姻家庭法笔3(问题) 问题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在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 罗马婚约制度 1正式婚(市民法) 共食婚 买卖婚 时效婚 2略式婚(万民法)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又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实行计划生育 6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 文明的家庭关系) 亲属行为的特点 1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2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 4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5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6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 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 7亲属身份行为具有要式性 构成亲属产生的原因的法律事实主要有那些 一是缔结婚姻的法律行为 二是自然人的出生 三是基于收养等法律行为对身份关系的法律拟制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结婚 终止――死亡 离婚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出生 终止――死亡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收养成立 终止――因一方死亡,因收养解除 (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生母或生父和继父或继母结婚为前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扶养关系。 解除――当事人死亡终止,也可以基于当事人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当事人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发生――婚姻成立 解除――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主要有那些 1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扶养效力 继承效力 共同财产效力 禁婚效力 2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法定代理的效力 监护效力 对失踪人 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3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犯罪构成效力 告诉 和解效力 4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回避效力 上诉 申诉效力 申请执行效力 5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在配偶分居两地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享有探亲权,探亲期间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 6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推出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 结婚的条件有那些 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结婚合意 法定婚龄 一夫一妻;结婚的静止条件有:静止结婚的血亲 静止结婚的疾病。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为 无效婚姻,是因缺少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婚。其法律后果为:一是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是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婚约一般具有一下特征 1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2婚姻当时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为非要式行为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 农村――人民政府 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性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婚姻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无效婚姻的种类 1重婚 2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由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有那些 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 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 夫妻共有财产有那些 1工资 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的,应为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有那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那些 1因配偶死亡终止婚姻关系(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2因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 有下列情形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有那些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亲权的内容有那些 1人身方面的亲权 子女的姓氏权 居 住所指定权 惩戒权 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职业许可权 子女返还请求权 2财产方面的亲权 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管理权 适用收益权 处分权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论述普通收养的成立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年满30周岁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龄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成立收养得合意应符合法定得方式 收养的拟制效力有那些 1养子女的姓名权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3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6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发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 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扶养关系的特点 1扶养具有法定性 2扶养关系是一种法定之债,具有债的属性 3扶养关系具有鲜明的身份性 4扶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 如何理解监护的概念 监护就是法律的角度而言,是指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法定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监护是指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发生的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给予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监护是指法定的或者指定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点章节:第七章 因字数原因,别的科目我发不上来了,具体你可以在这个网站找到。我考自考哪会儿全靠它帮忙,很有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