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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拍案说法:拿走同居女友的钱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12-02-20 07:52来源:斯巴达克思 作者:MayL 点击: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张某与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一天深夜,杨某下班回到租住处,将8000元钱放到睡觉的枕头底下。张某等杨某睡熟后,偷偷把杨某枕头底下的8000元钱拿走,连夜打车回到老家。第二天杨某早上醒来收到张某发到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张某与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一天深夜,杨某下班回到租住处,将8000元钱放到睡觉的枕头底下。张某等杨某睡熟后,偷偷把杨某枕头底下的8000元钱拿走,连夜打车回到老家。第二天杨某早上醒来收到张某发到其手机上的一条短信才得知钱被偷,遂报案。张某被抓获时已将这些钱全部挥霍。表见代理案例

分歧意见:

在本案中,对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产生了两种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张某和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在一起居住,两人在吃住上不分彼此,对比一下盗窃罪请律师多少钱。因此可以推出,在金钱的使用上,两人也是不分彼此的。张某将钱拿走,可以认为是暂时对该笔钱进行处分使用,只不过在拿走这笔钱时,张某需要和杨某打声招呼。张某的行为不需要用法律来评价,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虽然张某和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其中一方的财产属于单方所有,并不是共同所有。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张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这8000元钱的故意,客观上以秘密窃取的方法(等杨某睡熟后实施了盗窃行为)拿走杨某枕头底下8000元钱,并将8000元钱全部挥霍,造成了无法追回的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看到杨某将8000元钱放到枕头底下,如果像张某所说只是用女友的钱,张某大可以向杨某当面说要用钱,何必等到杨某睡熟之后,再从枕头底下拿走钱呢?张某的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就是想占有这笔钱,即使张某自己辩解说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只能说他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而不能否定他犯罪的故意。第三,张某与女友杨某只存在同居关系。根据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因张某与杨某是2011年以后开始同居的,故二人只存在同居关系,双方各自的私人物品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所以一方的财产只属于个人,对方将其秘密取走,就涉嫌构成盗窃罪。综上,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分析,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徐立伟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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