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谈死刑辩护几个问题(一)作者:刘晓良律师谈死刑辩护几个问题(一) 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刘晓良 主题词:死刑辩护 内容摘要:(一)阅卷与审查物证;(二)庭审阶段应注意的事项;(三)死刑辩护的几种方式;(四)如何作不判除死刑的辩护;(五)如何作死刑转变为死缓的辩护。 死刑,也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社会进行自身防卫所采用的最为严厉的手段。死刑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同时出现,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最古老的刑种。随着法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在我国,"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一贯以来的死刑政策。之所以"保留死刑",主要基于实现死刑的犯罪预防功能和适应"杀人偿命"民众报应观念的考虑。但是,我国对死刑的负面影响也保持着清醒的认识,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少杀慎杀"的方针。死刑辩护,就是实现"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有效途径之一。在死刑案件中,具有良好死刑辩护技能的辩护人,能够正确运用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刑法》的规定,通过辩护依法保障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死刑案件的错判错杀,避免死刑的滥用,保证"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真正实现。因此,如何提高死刑辩护技能,对于"少杀慎杀"a死刑政策的贯彻,对于维护被告人的人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充分的证据,清楚的事实,是对死刑案件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前提,也是进行有效死刑辩护的基础。因此,辩护人必须认真调查证据,对案件事实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在死刑案件中,辩护人要查证的主要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是被告人所为,行为的危害结果如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被告人的年龄及智力情况,女性被告人是否有身孕,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犯罪行为是否由偶然原因引起等。要查明这些案件事实,就需要正确运用各种途径去获取证据、运用证据和认定事实。 (一)认真阅卷。刑事案卷是案件侦破过程的详细记录,死刑案件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预审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人的目的等情况一般都在卷宗中反映出来,各种证据也都记录在案。而认真阅卷是熟悉案情、审核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可以熟悉案情、审核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发现其中存在的矛盾,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客观真实。阅卷中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阅卷要全面。因为全面阅卷是发现案件矛盾之处,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事实的基本前提。第二,听说表见代理论文。阅卷要仔细。死刑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大多案情复杂,案卷数量多,阅卷量大,这就要求辩护人在阅卷时耐心、细致,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卷材料中去伪存真,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第三,阅卷要重点突出。在一些案情特别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的死刑案件中,辩护人要善于突出重点,否则将可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卷山卷海中迷失方向,把握不住案件的主要脉络。正确审查物证。物证,也称为"哑巴证人",是指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在死刑案件中,在侦查、起诉阶段,案件的物证一般都已被收集到。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对此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是,通过鉴定、辨认、结合其他证据等方式,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此外,在只存在间接证据的死刑案件中,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试用期辞职报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考虑:一是证据数量是否充分。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同时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在只有间接证据的刑事案件中,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必须存在一条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涉及人之生死的死刑案件中,更需如此。因此,当辩护人能够证明犯罪证据链中缺少相关的证据环节,整个证据链无法环环相扣,就能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作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是不可靠的,也是不可能的。二是找出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守一条重要规则,即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存在矛盾。所以,辩护人如果能够找出证据之间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就能使人怀疑犯罪指控事实的客观性。三是能够推论间接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所证明的案件结论不是惟一的。间接证据的特殊性决定了间接证据的证朗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不能存在其他任何结论。否则,犯罪指控事实的根基将因此而被撼动。 (二)庭审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一次成功的法庭辩护,其惟一的技巧,就是准备,准备就是一切。"准备"首先是一种态度;其次才是一种行动。第一技巧是准备,第二技巧是准备,第三技巧还是准备。我们要将所有出现的人列人物表,再将出现的时间画一个时间表,再把人物之间的关系画一个关系图,吃透案情,把想说的、想做的弄清楚。这个工作非常枯燥,一般律师不愿意认真做。但是一旦静下心来准备发言的时候,往往发现并没有想清楚,即便想清楚了,也并一定能说清楚,难以组织好自己的语言。我们听了大专辩论赛,觉得很精彩。但是辩手们在辩论赛上所说的话,都是背的,他背了后就变成他说的了。我们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也应该像这一样,首先写下来,再背下来。再说,精心组织好的书面语言,别人听的感觉和别人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当你阅读的时候,口头语言和书面的论述是不一样的。法官听的时候觉得有没有条理,与是不是照稿子念并不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应该准备两个版本,口头的和书面的。开场发言,不要贪多,提出新的看法、观点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不了的,可以先不说,不要把没有把握的东西先抛出来。开场时主要的观点要说清楚,不要出现矛盾,不要称谓不统一。法庭调查中的提问,因为我目的刑事审判还有很浓厚的纠问式色彩,故而律师提问时间一般不多。但是提问同样得掌握策略。你如果不能知道一个问题被告人会回答什么,就不要问。不要问开放性的问题,因为你不知道他会怎么回答。我们应当从中吸取的教训就是在法庭上不要轻易问为什么,特别是对证人。提问的时候,应当明确告诉证人回答是还是不是,而不需要解释,因为一旦容许他解释,你就会控制不了局面。提问是一个很重要的机会,但是很可惜被许多律师放弃了,原因之一在于提问对律师的要求很高。庭审结束后,律师要及时提交辩护词,并且提请法官注意补充的内容,可以跟法官进行一定的交流。 (三)在司法实践中,死刑辩护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资格。《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00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此,死刑辩护在言词证据方面,从形式上(包括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讯问、询问的地点:讯问、询问人员的人数等)甄别合法性,获得辩护的资料。 2.查明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和疑点。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人为推卸责任或包庇对方会做出不真实的供述;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为自身利益或出于义愤往往供证矛盾点很多;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矛盾更是排除证据资格的重要手段。 3、物证的关联性和同一性的认定;物证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作案工具、现场痕迹、书证制作及内容的关联、尸源等是死刑辩护至关重要的环节。 4、分清此罪与彼罪;《刑法》分则中适用死刑条款与相邻近的非死刑条款以及邻近条款对刑罚轻重的选择,是排除死刑的辩护方法:比如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杀人罪与伤害罪等: 5、被害方过错、被害方过错是责任分担的量刑依据,一是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不完全在被告人:一是犯罪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导致的。 6、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责。犯罪是否出于预谋或激情、是否累犯或偶犯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意超出,对量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7、从法律规定上找理由,比如投案自首,主从犯,精神状况,怀孕妇女,年龄等。 8、从刑事政策上找理由,比如坦白从宽,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会议纪要,山东会议纪要(有关发生在农村的凶杀案件),云南会议纪要(有关毒品案件)等。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