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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狼狈为奸虚假鉴定坑害老百姓

时间:2012-03-15 15:07来源:布兜和咔咔 作者:还在走 点击:
兴因庐山恋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2008年1月30日因一起交通伤住院医疗引起的医疗纠纷。2009年7月我起诉至玉田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俩个月才给我立案。随即在没有对病例质证就到唐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10月27日医学会鉴定意见出示不属于医疗
兴因庐山恋



我是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2008年1月30日因一起交通伤住院医疗引起的医疗纠纷。2009年7月我起诉至玉田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俩个月才给我立案。随即在没有对病例质证就到唐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9年10月27日医学会鉴定意见出示不属于医疗事故。唐山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书竟然把给我治疗的主治医师搞错,和与我联系的电话弄错!当时到场专家5位只有一名,其余的是替补我不服!后又到河北省医学会鉴定,医学会工作人员在对照所提交材料时发现病例缺失和涂改,并且提示与我。随后我在县法院质证病例。质证过程中,查到病例缺失几张我的心电图,是用加替沙星与红霉素的相关药物反应所产生的心电图QT波长症状,此心电图的缺失至关重要的!医院代表称给患者了。太滑稽了,住院时的病例及相应的结果医院是根本不会把病例交给病人的!再有我明明是一月三十日才肇事的怎么诊疗过程又改2008年1月5日经我院门诊检查左心室传导阻滞!转入ICU的第二天骨科主治医生王志辉拿着《病程记录》来找我签名,口称只证明我在骨科住过,随后我看了看内容,只在前面的签了字没有按指纹印(现在才知道是来套取我的笔迹的),还有在《转入记录》的石福祥签名,同是躺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运笔力度和书写时视觉的阻挡限制与正常书写情况不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签名差异如此悬殊!与正常姿势书写相似,而且整个《转入记录》的内容不真实性,存在空缺,明明为伪造的迹象!再说我根本也没有签过那次记录,更何况指纹了。我当即提出对此签名司法鉴定。经玉田县法院委托唐山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可是鉴定人的职业资格证连颁证日期、有效期和颁证机关都没有的鉴定人出的意见令人难以置信(现在该鉴定意见已经被该鉴定机构撤销并且退还了该次鉴定的相关费用!然而我却不知是和缘由?还是真的违法?)!

又经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指纹和签名,存在操作违法:

1.北京市偌大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可能连扫描仪都没有吗?不是!其鉴定意见书都是复印件制作的!根本没有鉴定比对的过程(我交付费和鉴定的时间甚是悬殊离奇。鉴定受理是根本没有收原件检材)!而且在我对该意见书提出意见时,法源司法鉴定机构在复函里明确答复说有扫描仪等先进的科学仪器。也就是说此鉴定过程就根本没有用原始病例做检材进行鉴定。暗中相互勾结,故意虚假鉴定!

2.身为司法鉴定行业副会长的何颂跃及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0]文鉴字321号的鉴定意见书是不合法的!该次鉴定不符合《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签字。但在司法鉴定业副会长何颂跃的鉴定人却未在此次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签字,分明是明知故犯!坑害老百姓!

3.《笔迹鉴定技术规范》JD0-2010,2010年4月7日司法部发布的等25项鉴定通用规范为推荐适用的,可身为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副会长根本就没有适用或采纳以及参考借鉴!不为表率,何颂跃作为司法鉴定业副会长是不称职的!

4.该次司法鉴定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范本的要求与委托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属于串通委托方法院弄虚作假、虚假鉴定!

5.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此次鉴定收费4000元,而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才收我1500元,难以理解未违规收费)!何况在唐山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所出具的委托书中明确"需要对《首次病例记录》后'石福祥'的签字及手印与《转入记录》后'石福祥'的签字及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这本为一项,根本不是该答复的俩份共四项之说,实为明知故犯)进行鉴定"的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属于违规收费!

6.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所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与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中的不符。连司法鉴定许可证都能伪造出来,可想而知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科学性!

随后我又再次向县法院提出要求去上海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国家级鉴定机构鉴定,可该司法鉴定机构违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选的资格以及鉴定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

1.在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的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记载,"将检材2上需检的'石福祥'签名与样本上的石福祥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俩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同时发现,俩者在部分笔迹特征上亦有一定变化,如'祥'字右部的笔画关系等。特征比对表见附件",最新盗窃罪司法解释。比对表为检材1-2的'福'字的比对表,前后不符。'驴唇不对马嘴',南辕北辙,无法让人信服!让老百姓更加痛心!

2.司法鉴定机构仍然没有认真详细地进行分析、研究、考虑签名人的签写时的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书写的习惯也不相同,同时忽视了签写时的用力程度和视觉限制。并且没有详细地进行《病程记录》和《转入记录》前后俩个'石福祥'比对笔迹签名的符合点和差异点比例区分!三个字仅仅一个字相像就出此鉴定意见,何谈什么科学、公正!同是在医院病床上书写自己名字,差异悬殊,一丁点相像,就武断的出此鉴定意见有辱"科学"二字!分明是主观错误,戏弄老百姓的良知!摹仿与本人书写的区分就是当时的环境、心理因素、生理特征!字形相似一丁点就出此意见就是不负责任!如此扭曲事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应予查处!

3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美誉,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留下指纹都可以提取比对确认罪犯身份!"jc1-2上石福祥签名处的俩枚指印均呈红色,墨迹较淡,纹线模糊,无法分辨其纹形和细节特征,均不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中心称纹理不清无法鉴定,令人难以置信!国家级鉴定机构不切实际;岂不是欺骗老百姓的无知!

4.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依法鉴定;

5.没有叙述和记录此次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6.也没有对鉴定人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没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8.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不认真详细的出此鉴定意见,根本不负责任!无法体现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该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与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不相符合,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弄虚作假,其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难以置信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造假吗?老百姓难以识别!

9.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第一条为确保科学、公正、统一、规范地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实际,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制定本标准。第十六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自主研发和采用新方法、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能力。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表见代理。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执法者和维护者不能都是一纸空文吧,到老百姓面前就是"非强制性"的吗!老百姓是没有能力甄别法律法规是否"强制与非强制"的严肃性!分明是在愚弄老百姓的良知!

综上所述,北京市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是北京市司法鉴定行业副会长何颂跃的法人代表,弄虚作假、虚假鉴定!知法犯法是鲜为人知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身为国家级鉴定机构,没有做到慎重对待符合点和差异点相互比例。尤其接到检案时,司法鉴定人没有认真冷静分析检材,确定是否存在伪装,而是搞机械比对。忽略了摹仿笔迹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形同实异":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及环境、心理等因素所形成差异!然而,对于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没有全面综合分析,未能科学做出解释。实为主观臆断、草率行事!看到相似点就做出肯定判断未以此为基础寻找相同特征;在没有看到差异点就草率做出判断并未以此为基础寻找不同特征。而且对于细微特征更没有细致分析成因了。关于科学分析案情,在摹仿案件中,案情分析对于确定摹仿事实、摹仿人能起到缩小范围的作用,但与此同时鉴定人盲目听从送案人的倾向性描述。即使案情分析的作用虽大,也能是鉴定的补充和辅助,检验鉴定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书写的笔迹特征。然而其鉴定意见书的自身矛盾重重、瑕疵显而易见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况且司法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用全国纳税人的钱财全力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来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才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制定的《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等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是经过专家审评的!在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相关要求的!可是此鉴定机构却连自己编纂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JD0-2010也不参照借鉴使用,置之不理!怎能体现科学公正?!此规范司法部和司法监督管理局是经过多位专家论证,才联合发布的!怎么就成了"非强制性规范"呢?用纳税人的税钱制定的规范就是来欺骗糊弄老百姓的吗?根本就是在用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愚弄老百姓的良知吗?!我在玉田县医院一共只住3天,连门诊加在一起才7天,做过什么都不知道吗?没签就是没签!分明是在相护串通、弄虚作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根本没做到'严谨求实、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准确公正',从而为审判和仲裁等司法实践不能服务!分明就是"掩耳盗铃"!如果做到准确公正、科学规范、独立客观才能立信于民!无法体现真正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可以想象他们是怎么评选上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呢!对得起党和人民重托吗?能体现社会的和谐吗?

依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第一条为确保科学、公正、统一、规范地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实际,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评审等应依据本标准进行。第十四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方法。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当经过确认。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运用先进技术方法的能力,应当通过现场评审、能力验证、技术见证等方式予以证实。第十六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自主研发和采用新方法、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能力!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是不称职作为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根据《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于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及时向遴选委员会提出暂停或者撤销的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其推荐机关投诉。在此我恳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对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予与查处严惩以及对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的查处!追查鉴定人的相关责任!罢免何颂跃的司法鉴定业副会长之职!严惩不贷!为了弘扬八荣八耻精神,震慑伪造者愚昧!打击虚假鉴定,规范司法鉴定业,做到真正的司法公平公正!还老百姓一公道!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重托!才彰显法律的威严!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石福祥

2010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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