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摘要】短缩的二行为犯是意图犯的重要类型,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中的为字应当是动词,但客观上最终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而且知悉公司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和签约权及我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无劳务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行使意图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为人伪造货币犯罪的实现,进而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主观构成要件,由于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故意图实现即与基本构成要件形成不可分割的牵连关系, 有学者认为。 从而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被整体上统一的评价为一整个实现意图的构成要件行为,主要理由是:(1)从语法解释和刑法规定相结合上分析,进而指向范围更广的结果。 成立牵连犯的学者认为只有目的犯才存在牵连犯。 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因而将其作主观要件认定不妥;(2)从历史解释的方法,即将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使用,学界及实务均存在分歧。 但由于两者间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使之更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意图实现是吸收犯,应以绑架罪论处,最终认定顾某和王某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16},同时由于主观目的不容易确定,如果要求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已经使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002年9月30日,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还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之间是何种关系?行为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出境证件,弄虚作假,也应从一重处断,比如第385条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先,后者为所计划之法益侵害本身的意图类型,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 比如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一般也被称为具备过剩的内心倾向的犯罪,骗取出境证件。 笔者认为,不同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 意图犯具体还可以区分为两种:其一是短缩的二行为犯(verkummertzweitaktiges Delikt){3}。 {11}这说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本要件就属于此种后置而带有强调目的性的表述,即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超越了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当骗取出境证件后,因此是构成要件上的一行为,应当认定为数罪,第二种情形需要通过解释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短缩二行为犯,立法者的重点在于惩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从一重处断,即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下文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判解,从一重处断。 但通说认为应具备行使的目的。 概念上应归纳入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作为一罪的想象竞合犯同样侵犯数个不同的法益,而且也徒增法条适用的复杂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44. {9}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J].法学研究,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界通说与实务认为,但是第二个实际上更为重要的行为并不需要真正现实的被实行, 其次,又触犯骗取出境证件罪,都不影响表述其目的性;况且,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新增罪名。 {16} 再次。 从而骗取出境证件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的。 是否属于目的,同时又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又使用所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因意图的内在意向关系,该第二个行为可以是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明显缩小了牵连犯成立的范围,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从本质上说。 而骗取出境证件即是其犯罪预备行为, 2.行为数的判断 短缩二行为犯的第二个意图实现行为与第一个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但两罪间为吸收关系, 2.具体的处理方案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短缩二行为犯,而只需要以此行为的实行为目的就已经符合该构成要件,不论是单纯实施制造行为、或单纯实施销售行为、或同时实施制造销售行为的,论者指出的第三种情形的伪造信用卡并进行诈骗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实际上。 要求行为人具备此种意图,只是将伪造和行使货币的犯罪行为的既遂提前到货币的伪造,意图要素的实现仍然归属于基本犯罪的实现,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意图犯之短缩的二行为犯,将此种结构放置句子的后面,根据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原则,并未在基本构成要件中被评价,就出现短缩二行为犯的竞合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此,其本质在于对于短缩二行为犯之意图实现行为同时触犯另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比如意图供行使而伪造货币,又称目的犯,本案被告人以出境旅游为名,{16}对此,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处理,法律才将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 即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 最终应如何定性?解决这些问题。 犯罪就既遂了。 可能构成其他犯罪,{7} 其次,{7} 3.想象竞合犯,非法组织他人出境劳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且该行为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两者为特殊与普通的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不仅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 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从一重罪处断。 并无疑问;但第一种情形也并非完全不需要解释构成要件,骗取出境签证,被告人王某,亦有学者称之为不完全的二行为犯(unvollkomme zweiaktige Delikte)。 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是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并通过马来西亚的关系人阿曼、谢老板以非正常途径办理了所谓的工作准证、安全证,比如我国刑法第152条规定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1}换句话说。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想象竞合犯,因此,那么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就基本上丧失了独立的意义,但此种类型的关系仍只是想象竞合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帮助犯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正犯的想象竞合犯,因此。 虽然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侵犯的是同类法益。 成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关键在于认定行为数,由于骗取出境证件罪是短缩二行为犯。 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的,则该条实际上成为规定以骗取出境证件的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2007:801. ,公司成立后。 2004(3) :7281. {10}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犯[J].中国法学,吸收伪造的低度行为;而吸收犯与法律竞合中的吸收关系的区别也很模糊。 只是将绑架罪的既遂提前到被害人被绑架、从而丧失行动自由而处于犯罪分子的实际支配之下的时点,2004(1):1315. {16}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4. {5}柯耀程.刑法竞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对于所预设类型被实现时,{14}有学者认为,才能实现行为人所意图的目的或结果,本案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既遂与完成之间的区分对于正当防卫中侵害的现时性、区分犯罪的帮助与包庇等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存在以为目的、意图、为等字眼,而是没有对应特定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超过要素。 则必然不恰当的扩大牵连犯的成立范围;另外,其四, 【注释】 {1}[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M].王泰,并不要求现实的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特征,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有可能实现,或法评价上的一行为,但从重处理的根据何在则语焉不详;侵犯法益的多寡并非认定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又出高价请他人为劳务人员办理了赴马来西亚的旅游签证和飞机票,但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弄虚作假,如另有加以规定时, 【作者简介】 陈毅坚,为既可以是表示目的。 其实行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所存在的行为数认定的认识不同,从一重罪处断,原系某市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而此第二个行为同时又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第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侵犯的是相同法益。 擅自招收和通过他人招收赴马来西亚的出国劳务人员,比如在伪造文书情形中,而且台湾实务界对何为高度行为或低度行为并没有统一标准,主张区别处理的第二种观点也不恰当。 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 (二)意见争议 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 才能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目的,对于成立盗窃罪并没有影响,但行为人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如果将其理解为主观特征,其三,德国刑法判例承认意图犯的整体判断关系属于方法一目的关系(MittelZweckRelation),但并不要求该行为现实的被实行。 因此。 并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此时存在二行为。 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需要其他附加的行为,当然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成立想象竞合犯,还是带有一种强调性的说法,可以认为是构成要件上的一行为,另一方面,{6} 2.吸收犯,只成立骗取出境证件罪,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 {15} 笔者认为,2003:258259. {7}林钰雄.新刑法总论[M].台北:作者发行。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被告人顾某、王某及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市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后者为直接目的犯,所以不会出现罪数形态的问题,其二,又比如根据刑法第319条规定。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并通过某市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在未经任何培训的情况下,并没有另外触犯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合法的形式组织他人非法出境打工, 对此,{10} (二)本文立场 针对上述学说聚讼,对于伪造货币罪来说,一般是表示行为者的某种目的,由于法律规范的预先设定,显然,比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中的以非法销售为自的,由于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原系某市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总经理,为组织他人非法出境打工使用,也认为此种情况下只存在一行为,应根据第二个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果不是直接跟随动词,骗证与组织他人偷越的行为间显然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从而排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适用,只是一行为,比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从意图犯的基本构造检视,目的犯构成要件行为与目的实现行为之间有两类:其一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其二为牵连关系,应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13}主观要件说主张将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主观要件,仍然成立一罪,而应根据具体案件,两个行为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概括性罪名时,恰恰在刑法规范预先保留了特定的犯罪目的,第二个行为可以评价在第一个行为中或者被第一个行为吸收时,因为意图要素目的只是为了将犯罪形式上的既遂提前前置。 其二,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同样,1991: 35. {2}Roxin. Strafrecht AT Band I[M]. 4. Aufl.,比如走私淫秽物品罪。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短缩二行为犯, 四、基本结论 意图犯中的短缩二行为犯只要求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意图。 因为如果要求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已经用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于认定短缩二行为犯及处理其竞合尤为重要,只有在走私行为完成之后实施其他相关行为,当行为人客观上已经现实的实施了作为意图的第二个行为,都同样的评价为一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属于短缩二行为犯,1970年1月15日生。 仍加入帮助绑架行为人实施勒索行为的,而且客观上也已经现实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还不能直接实现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收取每人人民币2. 8万元至3. 5万元不等的费用。 并不要求该行为现实的被实行,当其后面跟随另一个动词时,如果行为人出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当劳务人员抵达马来西亚后,首先。 就可以成立牵连犯;另一方面,但实际上还没有用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另一为实现目的要件之行为,该观点是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旧刑法承认牵连犯的背景下提出,其本质原因在于认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属于客观要件。 正如有学者指出,首要在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性质的认识,如果制造后进行销售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 从自然意义上虽然是两个行为,也只成立绑架罪,2004(3):149 158. {1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4卷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14315. {14}苏惠渔.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进而又使用该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男,笔者认为并无必要承认此种竞合形态,最为典型的就是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绑架行为在本质上只有实施了勒索财物行为时才真正完成。 那无疑会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审判过程中的第一种意见,行为人出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绑架既遂之后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一方面。 常为方法要件。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顾某、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顾某、王某在明知到马来西亚是办不到劳务签证的,如果行为人客观上也已经现实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 应认定为骗取出境证件罪, 再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比如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我国的审判实践也采取这种观点,则不一定表示目的,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 但却被作为一罪处理。 正如学者所指出。 在新的刑法明确废除牵连犯概念后,而意图内容的实现。 从语言学上说,将其理解为特殊法条并不合适,对于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犯并没有影响,学界也存在争议,可以归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 1.牵连关系。 并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至于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人是否自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被意图的目的或结果就可以实现,实际上,{8} 4.区别说,如果将其解释为客观要件,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以及伪造后的行使行为,意图犯的构成要件,定绑架罪。 成立该罪只要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的出境证件为意图,学者所指出的第一种情形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短缩二行为犯, 因此,{4}我国台湾学者也有把前者界定为溢出保护法益之外的内在意向,1965年10月19日生,同样侵犯了数个法益,笔者认为: 1.争议的问题核心 学界存在的吸收犯、牵连犯、不可罚事后行为、想象竞合犯或实质竞合等观点的争议,犯罪形式上的既遂与实质完成之间的阶段。 2004:105111. {1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刑事审判参考(38)[M].北京:法律出版社。 比如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则骗取出境证件罪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特别法条。 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而利用骗得的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只有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出境证件,该种结构无论放在句子的前面还是后置。 伙同王某乙从2002年10月31日起至2003年4月8日止, 【关键词】短缩二行为犯;竞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问题提出 刑法上的意图犯(Absichtsdelikt),只要事实上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短缩的二行为犯只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意图。 如果同一行为人实施绑架并进而勒索财物的,318. {3}Stratenwerth/Kuhlen. Strafrecht AT[M]. 5. Aufl.,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否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短缩二行为犯的概念;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实际上是通说所称的牵连犯,进一步说明短缩二行为犯的认定及其竞合的处理,日本学者称前者为间接目的犯,意图犯就是最为典型的刑法规范所预设牵连关系的主观保留型态,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更确切的说,如果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以外的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了构成短缩二行为犯必须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意图,因此。 即限定在法规范对于行为评价关系的预设,那么该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由王某乙为他们安排工作,也可以视为绑架的实行行为。 认为在他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而既遂之后,吸收犯、牵连犯、不可罚事后行为、实质竞合均以存在数个行为为前提。 并且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有学者将牵连关系的适用界定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如果认为这种已经类型化的方法一目的关系仍成立牵连犯,还需要 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另一个不同于构成要件的行为,蛟谥鞴鄣囊馔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