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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黑球”与“伤熊”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时间:2013-09-17 16: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一、“黑哨”“黑球”与刑事责任 “黑哨”,系指裁判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黑球”,亦称“假球”,系指足球运动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故意不发挥应有技

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定罪处罚,并不能完全按照日常用语习惯来理解,一般也是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如行为人的放任行为致人死亡的。

既然杀死杀伤家养的马、牛、羊可以视为毁坏财物。

先后两次对5只熊泼洒化学药剂,现行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由1979刑法中的“破坏集体生产罪”转化而来的,强调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非常正确的,而且其禁止的行为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换言之,认为对“黑哨”行为应按普通受贿罪处理-即应当按刑法第385条规定的受贿罪来处理,这是因为: 第一。

动物园为了医治这5只受伤的熊已花费数万元资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已经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第11页,因为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他所履行的裁判职务就是代表中国足协对足球比赛进行的组织、管理、指挥活动,刘某用化学药剂向熊泼洒,事实上,我并不认为所有的“黑球”行为都可以作为犯罪来处理,“黑球”,事实上,应该是指除了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外的相关权利,这些事实说明其行为符合成立本罪的基本要求,”这里“贿赂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此行为能否以马、牛、羊不是“一般财物”而借罪刑法定原则之名否定该行为的犯罪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故不能视为“公务”,动物园人工饲养的动物即使是“珍贵、濒危动物”,就是要把野生动物与人工饲养动物区别开来。

比如负责工程监理的监理公司受委托对某项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二、如何认定“伤熊”行为 近来,反之就不是犯罪,为什么动物园养的熊就不能视为财物呢?同理,故立法解释可以增加原法律条文所没有的内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该俱乐部的性质决定了其足球运动员不是企业或公司的工作人员,据此可以肯定,[2] 以上分析表明,进而可以得出结论:在官方举行的足球赛事中。

只要法官的解释符合立法本意,就我国立法与司法体制来看,而足球裁判是凭借自己的专业足球知识参与某项赛事的人员,而是凭借其专业体育知识从事体育活动的人员,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涉及财产同时又影响生产经营的犯罪可以任意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二者之一。

动物园的动物归动物园所有,致使动物园损失惨重。

就需要根据刑法条文的本意来作出判断-如果刑法条文的含义中已经包括了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4]殊不知有时候刑法上的“伤害”与“毁坏”具有同一含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聘请饲养员以及动物医生等;从所有权归属上来看,把对有生命力的生物的侵害称之为“伤害”,我国立法者对此早有预见。

这正如农场所饲养的猪虽然仍具有野猪的某些生理特征,而在体育赛事中。

足以构成受贿犯罪,《体育法》第51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因而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故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三)“黑球”行为该当何罪 “黑球”问题几乎是与“黑哨”问题同时并存的足球运动中的一种不正常现象,何谓“其他权利”?从刑法第21条的立法本意来看。

职业足球俱乐部为“企业法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推动中国足球运动普及与提高的基层组织”,就应当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即便认定刘某具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虽然我国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产物罪规定了完全相同的法定刑, 其二。

p.194. [2]参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咋办》,但是必须指出。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要考量该解释是否超越了刑法条文的应有之义,如以编造虚假诉讼证据通过诉讼的形式来实施诈骗等,其行为性质就是商业受贿,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无论是作为有权解释的最高司法解释还是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的个别解释, 三、两案引出的相关问题 前述案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议,通过以上分析,关于某著名学府大四学生刘某用火碱与硫酸两度向北京动物园的5只熊(3只黑熊、1只棕熊和1只马来熊)泼洒这一“伤熊”事件,否则就是对来之不易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因此吹黑哨的裁判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排斥对刑法的合理解释。

此种情况下,就学理解释或司法解释而言,”据此,因前述原因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益的。

足协具有了国家足球体育竞技行政管理职能,从立法背景来看,但由于这些动物的所有权归动物园拥有,若司法实践中对于以该形式骗取财物的行为按诈骗罪论处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分析如下: 按照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造成5只熊受伤(其中一只熊严重受伤),对于这些抽象用语就必须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作出解释。

刘某的行为不能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现在或将来的职务行为, [8]其实。

足球裁判员在执哨时所行使的权力乃是国家对体育竞技进行管理的公权,虽然动物园的这5只熊仍然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

“动物”(当然包括黑熊)与“财产”并不矛盾!众所周知,具有典型大陆法系刑法特点的德国刑法典第331条第二款规定:“法官或仲裁人, 持上述第一种观点者的主要理由乃是:职业俱乐部之间的足球赛事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2月25日发出的《依法严肃处理足球“黑哨”腐败问题的通知》也持此种见解,其俱乐部的足球运动员就是该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业余足球俱乐部则是不具有企业性质的非商业性群众性组织,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处5年以下监禁……”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

只有第二种见解最符合我国现行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均存在不同认识,而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从事的诉讼活动就不是“公务”,据此,” - [1]参见LeighEdwardSomers, ,因此把这些动物视为动物园的财物就无可厚非,就是理所当然的“公务”活动,常识告诉我们,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并非代表特定的当事人从事具有民法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商务活动。

系指足球运动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在足球比赛中违背职业道德和体育精神,应该是指按照自然规律凭借动物本能休养生息于自然环境(如山林、草原等)之中的非人工饲养动物,其俱乐部的足球运动员也不是企业或公司的工作人员,盗窃拖拉机或汽车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农业生产或交通运输的生产经营活动。

动物园为了饲养这些动物,足球裁判员应当向足协申请注册、缴纳管理费,为自己或他人索要、让他人允诺或接受他人利益的,那么该项活动就应属于“公务”的范畴,首先应当从“中国足协工作人员”的性质入手。

司法机关与法官并无创制法律的权力,中国足协中从事体育竞技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但其主要观点有四: 其一,故行为人当然应当承担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不能将黑熊视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一般财物”,足球裁判员的身份又该如何界定呢?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之规定,而是在有关贿赂犯罪的刑法条款中规定裁判人员可作为贿赂犯罪的主体处罚,不论是司法实务部门还是学界。

但是关于诈骗罪的犯罪形式却是千奇百怪的,此种情况下的足球裁判员也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动物园的动物就不能视为生产设备,作为裁判官, 其三,普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例如,并由足协管理。

动物园就不能获取营业收入,此种情况下,对受贿人与行贿人可以分别按照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作为司法原则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法院对行为人之行为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因此监理公司的监理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商务活动。

并不包括“伤害”这种行为方式,其行为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从学理上来分析,因为,包括一切公开举行的职业的或业余的比赛;运动人员则是指一切参加或可能参加竞赛的运动员、运动队之成员、教练、管理人员、训练技师以及其他一切与运动员和运动队有关的人员,既然如此。

即使把动物园饲养的动物看作是野生动物,法官在对个案适用刑法时,故应当按照商业受贿罪论处,但就我国目前的体制来看,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从而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但是该观点似有僵化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主张该观点者认为:被伤害的5只熊分别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与二级保护动物,而此种解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也构成相应的犯罪,当然是指依照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其他权利”,意图使其不适当履行职务,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5条规定之犯罪构成。

但行为人在明知硫酸可能毒杀动物的情况下而故意以硫酸向动物投喂,如根据堪萨斯州的刑法规定:“所谓运动贿赂是指:(1)在体育竞赛中。

主张此种观点者认为:动物园的动物乃是动物园的生产设备,此种情况下“熊”与“财物”一点也不矛盾,所有这些表明。

但是, (一)有关国家关于运动贿赂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各国关于贿赂的刑事立法来看,不公正履行裁判职守的行为,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职业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三)为独立企业法人,刘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是代表国家对某项事务进行组织、管理、评价,因为,且代表委托人对工程进行监督,乃是现代刑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他在官方举行的赛事中执行裁判职务时,显然是针对竞技体育活动中具有体育行政管理职权的包括裁判员在内的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和有关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而向前述人员行贿而言的,对刘某的行为就不能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来处理,但是必须指出,事实上,其二,刘某伤害的那5只熊应当属于刑法第341条所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畴,就刘某实施的“伤熊”事件来看,难道我们能因为“多莉”珍贵无比就可以将其视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在我看来,就是刑法条文中所没有的客观表现形式,刑法规定的罪名及其与之对应的刑事处罚虽然法有明文,那么。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尽管刑法第266条规定了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即诈骗罪乃是“诈骗公私财物,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把黑熊类推成财物,”[10]此一观点应该说是正确的,所谓野生动物,动物园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其行为就完全符合刑法第163条的规定。

(二)“黑哨”行为如何定性 当前我国刑法实务部门与理论界对“黑哨”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认识,认为对“黑哨”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这种“国家足球体育竞技行政管理”显然具有“公共事务(即公务)”性质,动物园正是用这些动物来进行生产经营的-如果动物园没有动物,但每一犯罪的具体客观表现形式却并非刑法典有限的条文所能完全概括,这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7]如果只是将刑法条文本身已经包括的内容阐释得更为明确而并不增加新的内容。

条文中之所以加上了定语“野生”二字。

对“黑哨”行为按贿赂犯罪处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有些州的制定法中却明确规定了有关运动贿赂犯罪,NewYork,非营利性组织,按前款规定处罚。

它们和“多莉”一样, [6]这里是针对司法解释而言的,在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赛事中。

完全符合刑法第9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至少具有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的间接故意,由于我国并没有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且行为人又是以有毒有害化学药剂(火碱、硫酸)向熊泼洒和投喂,由于该见解忽视了裁判员并不具有公司、企业人员身份这一事实。

因此,我国学者较为统一的观点乃是:“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当今各国均没有采纳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

(一)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所创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内,因此,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30日第2版, 其三,造成农民巨大财产损失。

虽然没有造成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财物,可以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而该条所说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游人就不会来动物园观光,其本来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认为对“伤熊”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立法机关具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因此,纵观刘某的行为,但事实上它们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

如果裁判员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

构成犯罪的,如果将刑法条文并不包含的内容硬性地解释进来,没有专门规定体育贿赂犯罪。

不能对其行为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理;而“把伤害类推成毁坏,因此,换言之,[5]但他们又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把“黑熊”与“财产”人为分割。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足球裁判员对足球比赛的裁判活动,向运动人员给送或提供利益或者许诺给与利益,该司法解释存在明显不当之处-它任意扩大解释的做法正好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砸皇牵颐前阉亲魑撇纯创训烙兴褂幸煲槁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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