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5-1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对城乡困难家庭人员在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难以支付超出家庭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给予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二)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坚持统筹协调,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体推进;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救助对象:糖尿病肾病。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 (四) 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农牧区“四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在乡退伍老军人); (五)城乡低保边缘对象。 第二类救助对象: 除第一类救助对象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五条 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 第一类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最新婚姻法。 (一)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包含补充医疗保险,下同)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 不设起付线(起伏线之内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其中属于常见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属于急危重症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元、属于重大疾病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元)实行救助。 前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艾滋病、重症慢性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糖尿病如何食疗。 (三)门诊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实行救助。最新婚姻法。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特殊慢性病医疗本》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实行救助。 3.大病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病种为尿毒症的肾透析、各种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药、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及血液病,在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医疗单位减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应由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实行救助。 门诊救助每年只能享受以上三种门诊救助中的一种门诊救助。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