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1-14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市府办发〔201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出轨证据收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相比看离婚起诉书。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按知识产权事业的拓展和市级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用 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资助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注册,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二)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咨询工作; (四)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六)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及专利案件办理和专利维权工作; (七)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考察、调研工作; (八)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和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设施及运行维护; (九)知识产权工作奖励; (十)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五)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确定进入受理国家或地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 3.在我市实施即纳税关系在我市,且产业化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备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同一项专利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资助标准: 地理标志:1—3万元/件; 植物新品种权:2000元/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00元/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000元/件。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受理两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资助申请;提前一年受理下一年度的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资助申请(详见六盘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