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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

时间:2011-11-29 12:01来源:324woyaya 作者:毛毛zcl 点击:
(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1年2月2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建养管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看看最新婚姻法。对比一下物业费收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并协助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村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公安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有权举报和制止。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保护农村公路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离婚起诉书。其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资金;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预算内安排;



  (三)受益群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愿筹资筹劳;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来源。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大修、中修和改建、扩建工程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和预算报省、州审批。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财政安排,公路管养里程或者管养成本增加的,财政安排的资金相应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投入。



  农村公路管理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规划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规划的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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