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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

时间:2011-11-29 12:05来源:编剧毛毛 作者:军旗飘飘 点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9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藏政发[2008]59号)精神,进一步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断完善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就我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的客观要求,是落实中央提出的“要大力保障民生,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继续实施'富民兴藏'战略,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把更多关怀和温暖送给广大农牧民和困难群众,着重解决他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具体措施之一。我区现行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项目,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基本住房和基本教育的困难,但是城乡困难群众还面临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如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想知道最新婚姻法。或者由于子女上大学等家庭支出骤然增加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为此,糖尿病的饮食疗法。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认真研究城乡困难群众的贫困问题,在作决策、定政策上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抓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切实抓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从2011年1月起,在全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临时的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救急救难”和“个人救助”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及救助范围

  凡具有我区城镇或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由于家庭成员老弱病残等原因,生活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新婚姻法

  (4)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交通、生活费用的。

  (5)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行为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可申请2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城镇居民一次按当地月低保标准的3倍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5倍;农牧区居民1次按年低保标准的40%给予救助,年最高不得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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