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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正文】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拍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如果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并非为他所有或其有财产未经分割,遗嘱、遗赠物未经确定,所有权归属尚有纠纷,或拍卖的财产权利并非委托人可以依法处分,如国有资产未经评估,该国有企业即不能将其委托拍卖。由于委托人的上述行为给拍卖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分,而仍对其进行拍卖的,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对国家机关违反关于罚 没公物拍卖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没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等,国家机关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国家财政。而国家机关违反这项规定,将上述物品擅自处理,如私自买卖,私自转让等,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人员包括对此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对擅自处理公物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对于这些责任人员,既可以由本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也可以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因为这些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对比一下最新婚姻法。应由作出该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拍卖法对经营拍卖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相比看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并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都不得非法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私自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私自经营拍卖,组织拍卖活动而获取的非法佣金及其他违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产生的,这是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卖的物品符合双方对质量、标准、品种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的使用目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以明示或默示约定的特定使用目的。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三方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拍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说明标的的瑕疵,还是委托人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的瑕疵,买受人 因此而受到损害的,都有权向拍卖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应当进行赔偿。拍卖人在进行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委托人的,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