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都是管后不管前的,从什么时候实施意思就是从什么时候生效,在那个日期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如果在那个日期前诉讼,那么按照之前的法律来裁定,不过如果是在那个日期前存在的事实,审判工作却被拖到这个日期之后,那么按照新法执行,这个主要是二审的时候会出现的问题。
主要的主要是,比如离婚诉讼,同一个离婚诉讼,但是你在新法出台前诉讼和新法出台后诉讼,虽然情节各方面都是一样的,但是也有可能得到不一样的判决,这就是看新法出台后的影响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关乎切身利益的法律会从公布起就实施的原因,而有些法律却会等好久有一个宣传时间。
纯手打,具体不清楚的可以留言。 这也是最高院需要说明的问题。 我是在2011年5月份接到法院传票,妻子提出离婚。2011年6月15开的第一次庭,是离婚房屋纠分,房子是我父亲的,在2004年用买卖方式赠于我们,我们没有出一分钱,连交易费都是我父亲出的,房产证写的我的名字,这个月的16号又要开庭,请问2011年8 月13 日国家出台的19条婚姻司法解释,法院法官是否会按新出的司法解释来实施?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