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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法学与城市规划法法律价值的研究(5)

时间:2012-03-08 11:58来源: 作者: 点击:
1 为什么要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 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
1 为什么要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 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还是地方颁布的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


  社会学法学给予人们最大的启示就在于,是否能够应用社会学的方法推进城市规划法的研究?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就是在空间上安排配置城市各项资源,包括土地、水面、绿地、公园、海滨、新鲜的空气、道路以及公共设施等等。在当前我国快速城市化和大规模开发建设过程中,城市规划对这些相对稀缺的资源进行配置时,市民、开发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等主体的需求和愿望是各不相同、甚至有时是激烈冲突和相互竞争的。城市规划法所调整的就是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的利益分配关系。反过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各自需求等社会因素,不仅影响着规划法的实施效果,而且也是制定和适用规划法律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社会学视角下规划法的研究将是一个全新的、有待探索的研究领域。
  4.2 研究内容
  要了解城市规划法所要研究的内容和重点,就要首先搞清楚法学研究的内容范畴是怎么样的?张文显认为,“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对法的必然性的研究,即揭示法产生、发展和未来走向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②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判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③对法的实然性研究,法的实然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的实然性(法律的静态),二是法律运行的实然性(法律的动态)。对前一方面的实然性的研究,即是分析法的要素、结构、层次、体系,对后一方面的实然性的研究,即是考察和检测法的实际运行、法的实际效力、实际作用和实际效果。这三个方面是法学研究中有机统一、不可缺少的内容⑩”。社会学法学理论视角的重点是法的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即法的实然性。同时,它也研究法的价值准则问题,即法的应然性。但它所进行的应然性研究并不是单纯依靠抽象的逻辑思辨,而是与各类利益的评判和法的社会目的的实现联系在一起,即与实然性研究是密切关联的。
  

 


  分析城市规划法领域已有的研究内容,可以发现对规划法的价值取向等法理问题少有关注。其次,在对国家实际运行中的规划法进行研究时,更多的文章侧重于分析国家制定颁布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层次、体系及具体条文规范的问题,即一种静态的研究。而对于规划法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是否实现了立法的社会目的等方面,关注的研究还不是很多(见表1)。因此,社会学法学给予人们的另一个启示,就是城市规划法研究的理论视角可以进一步向法的应然性和法的动态实然性研究探索,从而使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得到不断扩展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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