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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 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还是地方颁布的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
5 对城市规划法法律价值研究的方法论意义
探讨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是一般法律哲学的研究主旨。法律哲学通常基于一定的社会思想和理念,应用抽象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发展规律等根本性问题进行抽象地研究,最终提出法应该是什么样的,理想的法律模式是什么,诸如在西方法学界,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就是公认的基本法律价值。但是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法律理想并不能代替现实,法律理想也不可能完全变成现实。许多法学家在研究中开始重视这一点,开始关注法律理想的实现问题。美国伯克利学派的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就表现出,“他的深刻之处在于始终意识到人们把理想转化为制度、并付诸实施的社会过程往往带来出乎意料的结果,因而对热烈的人文主义理想也投注着冷峻的现实主义眼光,力图从方法论上将价值追求和经验实证结合起来”(11)。 其实,塞尔兹尼克对于法律的实用主义观点深受庞德理论的影响。至于如何从方法论上将法律价值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庞德认为,在立法时仅仅考虑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抽象的价值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法律价值所生长的土壤——各种社会需求和利益关系——对其形成和实现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庞德关于法律价值的理论并不是基于完全的抽象逻辑的,而是针对社会事实的,其方法论思路是:法律是一项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的任务就是承认、确定、保障和实现利益——在制定法律时,法律的价值准则是评估互相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基础。庞德还认为,法律保障利益、实现社会目的途径是:“①承认某些利益,个人的、公共的和社会的利益;②确定应予确定的利益,并通过司法和行政活动加以实现;③力求保障在划定范围内所承认的利益。即权利就是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12)。 众所周知,现代城市规划从19世纪后期兴起至今,所高举的思想旗帜一直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现代城市规划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基础之一。相对于西方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规范法制的发展历史是较短的。兴起大致始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的国家改革和开放,蓬勃发展则在1990年代初,以城市规划的第一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综观这20多年的法律实践情况,一方面,成绩当然有目共睹,如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并成为政府的法定行政职能,城市规划的内容、技术方法也得到了法律规范等等,这里不多赘言。另一方面,如果探讨一下规划法的社会效果及它所促使实现的社会目的,特别是反思一下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想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和实现,大多数人必然会感叹这一美好的理想在现代城市开发与建设现实中的脆弱与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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