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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什么要研究城市规划法的法律价值问题 这里的法并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是外延非常宽泛,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所有法律规范①。无论是中央制定的法,还是地方颁布的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基
重新回到原始起点,探讨建立城市规划法抽象的理想和价值是不现实的,因为使价值碰壁和破碎的是中国社会的剧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正在由完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转型过程。城市规划法律适用的社会环境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在社会思想基础方面,一些新的理念应运而生,包括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观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以及个人权利观念的觉醒等等;在社会事实和社会结构方面,整个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并且仍在发生着剧变,这已经引起了社会学界的关注,大量关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变迁的和著作相继涌现。而在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随着土地有偿使用、住房商品化、城市建设投资渠道多元化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因此,面对中国当前的社会事实,探讨规划法的价值基础问题就不能完全囿于抽象意义的理想阁楼,而是要走一条“理论联系实际”、“务实事、求真知”的研究途径,即在法律理想价值的理论基础上,着重于中国城市规划社会关系和利益结构的实证剖析,从而获得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法价值基础的真正内涵,并从中提取针对中国城市建设实际、促使法律价值实现的相应法律支持。这也正是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所给予本研究的方法论启示。初步的研究思路如图1:
图1 社会学视角下城市规划法法律价值研究的初步思路
(本文是笔者博士学位论文关于方法论研究的主体部分,感谢导师陈秉钊教授的指导。) 2002—09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 是我国的主要立法形式,也称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② 《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P714。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1983,P2 ③ 同上,(1973年14版)第13卷,P150 ④ 早期的社会学法学较多地从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角度来解释法律。比较著名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Herbrt Spencer,1820~1930年),奥地利社会学家龚普洛维奇(Ludwig Gumplow—icz,1838~1909年),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de,1843~1904年)等。 ⑤ 庞德是美国法学家。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学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和《法理学》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84年,P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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