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为了尽快完成工程建设,开发商经常用在建工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同时开发商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尽快还贷,又将该在建工程进行商品房
6、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对在建工程抵押与个人按揭贷款不是同一抵押权人的,可采取四方协议进行监控资金流转过程,确保售房款及时回笼。继续采取"卖多少,收回多少贷款本金,解除多少相应的担保物权"的方式。 7、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头套取资金,在建工程已预售的商品房总价款明显大于工程实际投入款时,不允许其再设定在建工程抵押。 对于以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设定的在建工程抵押,符合以下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允许设定在建工程抵押:①经现场实勘已投入使用。②整体工程形象已全部完工。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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