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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诉讼的焦点在哪(3)

时间:2012-03-07 15:05来源: 作者: 点击:
导读: 房产纠纷诉讼的焦点在哪?房产买卖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婚姻家庭所涉房产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数
导读: 房产纠纷诉讼的焦点在哪?房产买卖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婚姻家庭所涉房产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目前房价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因

  焦点三:

  婚姻家庭所涉房产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

  单独处分的三种司法实践处理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马新平、时满良:夫妻或部分家庭成员单独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效力常会引发争议,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房价日益上涨,交易市场上引发的此类纠纷更是不断。在司法实践中三种常见的纠纷情形及处理意见:房屋为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明确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两个人或家庭全体成员,夫妻一方或部分家庭成员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方不予追认,该合同无效;该房屋为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其中一方,登记权利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并且已经支付了对价 ,尚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另一方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房产证上登记的夫妻或家庭成员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共有房屋出卖,也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另一方不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合同双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当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因其擅自处分该房屋而给夫妻之间或家庭成员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婚前买房婚后取得产权,离婚时的处理

  新郑市人民法院王留成:《婚姻法》规定中只是规定了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并没有规定一方婚前享有物权的财产才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如果在婚前支付了所有的房款,虽然他对该房屋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但这并不妨碍他实际取得了该财产,我们应当将婚前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另外,对物权概念及物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在理论及司法实践界还有很多的争论,我国的物权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我们不能太机械地理解物权的概念,一定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及公平的理念来解读物权制度。实际上将婚前购买的房屋视为婚前财产是公平的,也便于社会公众接受的。

  《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摘要:

  第六条 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以支持。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买受人所受损失的数额应考虑房屋升值、房屋装修的添附加值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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