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房产纠纷诉讼的焦点在哪?房产买卖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婚姻家庭所涉房产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全市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目前房价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因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均为有效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则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应当继续履行的合同: (一)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但另一买受人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已先行合法占有房屋较长时间的除外; (二)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三)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合同成立的先后、各买受人付款数额的多少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第八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法定原因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以及存在规避相关限购政策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商品房及其以外的房产转让合同有效的,出卖人在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抵押给第三人的,导致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关款项、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按国家法律政策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之外房屋请求办理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产权房办理产权证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婚前男方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女方离婚时无经济来源并居无定所的,女方一般可以在离婚后两年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男方给予相应经济帮助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因离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交纳部分款项, 婚后取得房产证,虽配偶一方参与清偿房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在离婚时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