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长福村5幢102室。 委托代理人:郑成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7330元,由祥业公司、祥企公司共同承担238764.5元,壮昌公司承担128565.5元,诉讼保全费173665元由祥业公司、祥企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竹梅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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