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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2)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长福村5幢102室。 委托代理人:郑成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小区长福村5幢102室。 委托代理人:郑成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壮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67330元,由祥业公司、祥企公司共同承担238764.5元,壮昌公司承担128565.5元,诉讼保全费173665元由祥业公司、祥企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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