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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
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出让位于珠海市红旗区湖滨大道的分别

原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
  
  被告: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达公司)。
  
  1991年12月18日,安达公司与珠海市红旗华侨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两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产开发合同》,由后者向前者出让位于珠海市红旗区湖滨大道的分别为2万平方米和1.89万平方米的两块土地的使用权。1992年3月30日,珠海市国土局、红旗区国土所向安达公司颁发了该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建设许可证》,安达公司取得了该两块土地的使用权。1992年8月9日和22日,安达公司与产权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事业法人)先后签订了《安达公司国有土地(珠海市)使用权合作开发和房产开发合同书》及两份《合作开发房地产补充合同书》,约定由双方合作开发上述两块土地,产权处给付安达公司 “合作开发资金”人民币3017.5万元;安达公司向产权处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合同书等资料,并负责办理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或者挂靠单位签署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书,于1992年12月31日前交给产权处;产权处付清款项后,负责完成该土地的投资、开发和经营,安达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产权处依约定先后分3次将其应付的3017.5万元“合作开发资金”汇给安达公司(为此,产权处向南京市证券公司融资2000万元,其中一半的年利率为11%,一半的年利率为34%;向万国证券公司、南京证券公司联合业务部融资1000万元,其中30%的年利率为11%,70%的年利率为34%),并在1.89万平方米的一块土地上进行了“三通一平”、技术钻探、打了两根试桩,共付工程费人民币874060.69元;还向深圳市利民贸易商行支付了房地产开发咨询、劳务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但安达公司未依约在1992年12月31日前向产权处交付合同规定的权证及合同书等。1993年2月8日、3月13日,产权处先后向安达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废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安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全部资金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安达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993年6月8日,产权处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安达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约定的权证、合同书等,致使其至今未能取得该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我处已向安达公司提出废除合同的要求,现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安达公司返还我处已支付的3017.5万元,并承担违约造成我处的直接经济损失606万元(其中已付款的利息440.26万元、介绍费60万元、平整土地工程费1059730元),双倍返还2414万元和10万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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