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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问答(2)

时间:2012-03-07 15:46来源: 作者: 点击: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
问: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认定的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必须以合法和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就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而言,因其涉及法律、政策、管理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其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就变得尤其重要,

 

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对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在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时,以土地使用权为合作条件一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则一般不确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不符合开发投资比例达25%以上等条件而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则属于合同标的物暇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三是行政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开发合同,因其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但起诉前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法院的《解释》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定性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既维护了“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又为我国民法法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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