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受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住所: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 3.7该项目的商品房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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