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相关问题,主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房屋主管部门在裁决时,要建立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事实;要建立回避制度,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当参与裁决;要做好解释、宣传工作,给拆迁当事人解释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拆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做出裁决后,要向拆迁当事人说明裁决的理由,发给裁决书。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几方面:(1)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住(地)址;(2)提请裁决的事实;(3)裁决的内容 (结果);(4)行使裁决权和作出裁决结果的法律、法规依据;(5)纠纷当事人各方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6)裁决单位的全称、地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并加盖裁决单位的印章或者由作出裁决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名。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法定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审查。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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