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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适用(5)

时间:2012-03-06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本文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相关问题,主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本文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相关问题,主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

  不管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拆迁人都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都应当有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裁决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由裁决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法院院长签发公告,指定强制搬迁期限,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搬迁,派人把屋内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强制搬迁时,被执行人应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接收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经过强制执行滕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此外,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使能证明被拆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或受到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也有法定证据可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应根据《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拆迁活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关系,担拆迁活动事关重大,已经超出了一般民事活动的范畴,而涉及到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在拆迁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打击拆迁人的积极性,影响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被拆迁人可能对拆迁产生抵触情绪,不但会导致拆迁活动和建设项目无法按计划完成,还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所以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管理,同时,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履行好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审判职责。

  房屋拆迁案件涉及房屋产权问题,需要认真执行。法律快车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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