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的法律相关问题,主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来分析。介绍了有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
此外,笔者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反悔的,拆迁人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又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两个条件,一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不仅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对拆迁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而且可能影响到其他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被申请人有履行协议,按期搬迁的能力,因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既然当事人之间曾经达成过协议,说明拆迁人提供的补偿安置是可以解决被拆迁人新的住房问题的,因此被申请人有能力搬走。故规定民事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当事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即尽管拆迁当事人因对拆迁行政裁决有异议而正在行政诉过程中,但并不影响对仍没达成协议的该房屋按照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进行搬迁的执行。具体执行的方式在本条例第17条作了规定,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种。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只能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可以先行执行,但对涉及有事后不能补救的争议(如涉及保护性文物能不能拆的争议)的,不能先予执行;二是必须对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作了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这是为使被拆迁人不至于无处安身,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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