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八)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 1 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 1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 7 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 的,应当在 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 / 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 / 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 /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 1 ) ,费用 ; ( 2 ) ,费用 ; ( 3 ) ,费用 。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 合计 元; ( 三 ) 。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 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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