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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业主利用业主委员会把个人利益凌驾于整个社区业主的利益之上,利用业主委员会的权力牟取私利的事件频频发生。造成这些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蜕变的原因何在,本文对此进行如下分析: 一、消费心理不成熟及物业管理知识贫乏,加之维权意识的觉醒与维权手段的简
(3)建议在物业管理费中增设“业主自治风险金”。 “业主自治风险金”由小区业主按月交纳,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业委会运作失误造成各种损失时的赔偿。专项资金不够时,由小区业主追加投资,以此督促和提高业主监督业委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应明确规定业委会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社会团体造成损失时的民事赔偿保证。因为业委会是全体业主共同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代表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全体业主应主动监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若监督不力造成损失,全体业主理应负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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