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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2)

时间:2012-03-13 15:20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并购纠纷的现状 伴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企业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活动如火如荼。涉及企业并购的各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国家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
一、并购纠纷的现状 伴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企业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活动如火如荼。涉及企业并购的各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国家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地的政策和做法又不尽统一,有些地方的企业



5、遗漏、逃废债务导致的纠纷。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当事人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约定不明、责任不清而引起纠纷。一是企业在时遗漏债务,有的是遗漏原企业在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应承担的债务;也有的是遗漏原企业可能承担的隐形债务,如未界定原企业提供的担保等隐形债务;二是被并购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使实际净资产数和账面净资产数不相符;三是一些“零改制”、“零资产”及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设法逃债,有的是“剥离式”逃债,有的是“悬空式”逃债,有的是“假破产,真逃债”。 

6、员工安置导致的纠纷。 
并购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事时有发生。 

7、利用并购进行欺诈导致的纠纷 
鉴于并购活动通常是以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和职工全盘接受为前提,因而社会振荡较小,故深受社会各界欢迎。然而,由于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并购操作不规范,一些不法之徒却趁机欺诈牟利。在司法实践中,以并购之名行骗财之实的主要类型有: 
(1)以分期付款为诱饵,先签订兼并协议,办理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然后再将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尔后拒不支付余款,甚至远走高飞,致使被兼并方债权悬空,这是兼并方惯用的欺骗伎俩之一。 
(2)个别企业本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但是,经过一番乔装打扮,甚至动用舆论工具,大肆炒作,使其俨然变为实力雄厚、前景辉煌的殷实企业。它们利用一些本小利微、实力欠缺的中小企业急欲寻求兼并走出困境的心理,进行兼并,攫取其资产,为自己苟延残喘输血打气。 
(3)隐瞒债务,尤其是隐瞒担保债务,做假账,虚报盈利,虚列债权,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对债权进行“技术处理”,致使兼并方在接收后债务增加,债权落空,本想通过并购大展鸿图,结果反被并购所累。 



二、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 
并购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并购纠纷案件的依据从效力等级的角度看,可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与并购活动相关的法律为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务院及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本章第一节已作了较详细的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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