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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4)

时间:2012-03-13 15:20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并购纠纷的现状 伴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企业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活动如火如荼。涉及企业并购的各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国家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
一、并购纠纷的现状 伴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的结构调整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企业收购兼并和资产重组活动如火如荼。涉及企业并购的各类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国家有关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企业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地的政策和做法又不尽统一,有些地方的企业


据了解,为配合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全国法院对涉及企业改制及并购案件的审理。可以预见,一个公正、高效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经济审判新局面正向我们走来。 



三、审判机构、仲裁机构审理 
并购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1、关于并购活动的行政干预问题 
企业并购受到行政干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命令强制一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并购另一企业,或将一企业的财产平调至另一企业; 
(2)政府有关部门用行政命令强行阻挠企业相互之间在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下的并购活动; 
(3)政府有关部门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任意出售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为强化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依法纠正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不法行为,审判机构一般都依据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体改经〔1989〕38号《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以保证企业在自愿、互利、有偿原则下的自主权。 

2、关于并购合同、协议的效力问题 
企业并购纠纷案件,是人民法院在经济改革及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遇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与过去根据计划调整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所发生的企业合并不一样,现在的企业并购,属于并购企业和被并购企业以平等主体资格,通过协商而发生的并购。企业并购虽然可以在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合并的规范中找到理论基础,但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并没有关于企业之间并购的具体规定,只能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规定来调整这种企业并购行为。故对企业并购纠纷,首先需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企业兼并的政策规定,审查其兼并协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从而认定兼并协议是否有效。 
由于并购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和涉及并购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审判机构和仲裁机构审理并购纠纷案件中遇到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并购合同或协议的效力问题。影响并购合同或协议效力的类型包括: 

(1) 并购合同或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并购合同或协议应由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签署,双方都应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往往因如下情况而被确认为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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