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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过户风险由谁担

时间:2012-03-01 17:17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易某于2009年3月份从朋友陈某买了辆千里马轿车用于跑出租,易某在于陈某签了合同付钱后,就将车开走,却没有办过户手续,同年4月份,易某开车将王某撞伤,王某便将易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种意
【案情】 易某于2009年3月份从朋友陈某买了辆千里马轿车用于跑出租,易某在于陈某签了合同付钱后,就将车开走,却没有办过户手续,同年4月份,易某开车将王某撞伤,王某便将易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种意见,陈某虽然将车买给易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

  【案情】

  易某于2009年3月份从朋友陈某买了辆千里马轿车用于跑出租,易某在于陈某签了合同付钱后,就将车开走,却没有办过户手续,同年4月份,易某开车将王某撞伤,王某便将易某和陈某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种意见,陈某虽然将车买给易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陈某应当承担。

  第二种意见,陈某虽然卖车没有过户,但是,车子实际已经交付给易某,已经脱离了陈某的实际控制,所以陈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一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本案中汽车所有权在陈某将车交付给易某时已经发生了转移。

  其二,本案中作为买受人的易某对汽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同时汽车的运行利益也为易某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易某作为实际车主,已将汽车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陈某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汽车已丧失了对汽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汽车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也无管理的可能。因此在易某占有汽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陈某不应再承担责任。

  省县人民法院: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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